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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明确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2018-08-11 08:57:20 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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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暂行)》印发

我省明确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近日,我省印发了《河北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暂行)》,适用于全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征缴管理、缴费记录、待遇核定、促进就业、关系转移、基金管理及核算、业务统计、稽核内控、档案管理等项业务及信息系统管理。

据悉,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含在不同用人单位)累计满1年及以上,且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本次中断就业已进行失业登记。

失业保险金发放按照现行规定的累计缴费时间核定。有保留未领取月数的,与新核定的领取月数合并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按照合并后的月数对应现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核定发放标准。重新就业不满1年再次失业领取保留月数的,标准按原核定的档次标准领取,如遇标准调整亦相应调整。因破产、改制或其他原因欠缴失业保险费并补缴的,按补缴失业保险费后的累计缴费时间,并按补缴到的最后年月标准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按照经办规程,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接续医保,按照当地职工医保规定的缴费基数、费率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失业人员按照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享受医疗保障。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或按规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停止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已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经本人申请,可发给相应期限的医疗保险补贴。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当地医疗保险规定的金额和方式缴纳,缴费期限可等于或大于(按当地医疗保险规定最长不超过11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领取医疗保险补贴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当地医疗保险规定的金额,折算到月(以元为单位,小数点后逢一进十),按月补贴给失业人员。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件等材料申请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参加失业保险还可申领这些促进就业补贴:职业介绍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中介服务,可按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机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认定为享受援企稳岗政策的企业,可申请援企稳岗补贴。企业职工在参加失业保险期间,累计缴费36个月(含)以上,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记者杨佳薇)

责任编辑:秦秋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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