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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法院集中宣判3起涉恶案件 17人获刑

2018-08-28 17:00:36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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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8月28日讯(记者尉迟国利通讯员王立全)今天,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承德县、平泉市、兴隆县人民法院对3起涉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7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

1、刘某等6人赌博、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案

被告人刘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长期纠集在一起开设赌场,并在赌场内放高利贷。为索取高利贷对借款人仇某实施殴打、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恶势力犯罪特征。承德县人民法院对6名被告人依法进行了判处。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葛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被告人安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2、程金某等2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

被告人程金某与被告人程志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各自纠集8人持械斗殴,致周某受伤。平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定,被告人程金某犯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且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程志某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3、马某某、赵某等人寻衅滋事、窝藏案

被告人马某某等7人以马某某为首,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影响恶劣,被告人赵某、孟某某2人明知马某某等人犯罪而帮助其逃匿,涉嫌窝藏罪。经依法审理,兴隆县人民法院以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10个月;以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10个月;以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7个月;以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7个月;以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5个月;以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7个月;以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7个月;以赵某、孟某某二人犯窝藏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1年执行。

责任编辑:史艳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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