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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开展五个专项行动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10月底前,对小燃煤炉具“清零”

2018-09-12 13:52:25 来源:河北新闻网-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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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燃煤、机动车、工业企业、扬尘和重型柴油车等重点污染源,石家庄市将通过5个专项行动和5项强化措施,最大程度推进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近日,石家庄市下发《关于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落实的意见》。

燃煤污染管控专项行动

强力推进气代煤、电代煤和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坚持县域推进和整体推进相结合,逐户建档立卡,确保10月底前完成23.6万户气代煤和7.36万户电代煤改造任务,具备试运行条件。

在清洁取暖已覆盖区域(含今年任务覆盖地区),实现煤炭“清零”;清洁取暖尚未覆盖的区域,全部使用洁净型煤等清洁燃料。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使用劣质散煤违规行为,防止已完成地区散煤复燃。

9月底前,全部完成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以及6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按照生态环境部蓝天保卫战最新排查标准,10月底前,对小燃煤炉具实施“清零”。

对主城区周边燃煤电厂排放实施严格管控措施,压减用煤量,切实减少排放量;采暖季,实施“以热定煤”,严控燃煤量。

主城区及周边重点企业管控专项行动

9月份,对石家庄市内四区和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涉气重点企业,开展全面体检式执法检查。实施“五看五查”,看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生产状况、污染物排放种类、环评审批手续等;查产能产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厂区无组织排放、非道路移动设备达标运行等情况。

对存在问题的,依法采取高限处罚、按日计罚、限制生产、停产治理、查封扣押等措施;对无证排污、批建不符的环境违法企业,坚决依法停产整治到位。

“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专项行动

严格落实“先停后治”要求,全面开展分类整治,做到“取缔要坚决、整改有标准、搬迁有去处”。

对关停取缔类企业,9月底前依法坚决关停取缔到位,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对提升改造类企业,9月底前全部完成提升改造工作,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关停取缔;对整合搬迁类企业,10月底前全部完成整合搬迁,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关停取缔。

扬尘污染整治专项行动

严格降尘考核,各县(市)区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9月起,每月公布降尘监测结果,并实施全市考核排位。

10月底前,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全部停产整治。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要求,不达标工地一律停工整顿。除抢险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民生工程外,采暖季停止道路、水利等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施工。做好黄土裸露地面整治工作,10月底前主城区完成裸露地面铺装覆盖和绿化硬化。

大型柴油车尾气污染管控行动

划定重型柴油货车禁行区域和绕行路线,推行重型柴油货车禁入三环,同时针对晋煤东运通道,完成重型柴油车、过境柴油车远端绕行通道划定及相关保障支撑。三环以内推行清洁货运,使用重型燃气车等清洁能源车辆或国五排放标准货车。

开展主城区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整治,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等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加大不符合标准市政、工程机械淘汰力度,大力推进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替代工作。

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企业等大型柴油车辆集中的重点场所,开展入户监督抽测,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

5项强化措施强化每周调度,实施每日会商

市政府每周召开大气污染治理会商调度会,统筹解决主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问题,对问题会商、联合执法、预警应急、措施强化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对全市空气质量时时关注,针对每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每日会商意见,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迅速反应,快速解决。

强化科技支撑,做到精准治污

市环保、气象等有关部门,结合大气污染热点卫星遥感监控、气象卫星云图、热点网格等,实施每日联合会商,科学研判和预测预报环境质量变化。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因子,提出针对性分析及差异化治理措施建议,提高治污治霾工作的时效性、科学性、准确性。

强化应急响应,落实错峰制度

9月底前,各县(市)区按照“一业一策”“一企一策”原则,根据产业、企业变化,编制完成新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减排措施细化到企业、工地和生产工序、设备,确保可统计、可监测、可操作、可核查。

实施采暖季错峰生产,9月底前,分类制定错峰生产企业清单,明确到生产工序和设备,并在采暖季前落实到位。

强化管控力度,实行驻厂监管

秋冬季攻坚期间,各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统筹安排,就秋冬季重点企业错峰限产、应急响应、达标排放等,安排专人驻厂监管,确保对相关工业企业“停得下”“管得严”“见实效”。

强化督导检查,严格考核问责

严格落实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严格考核。

对各级督查、核查交办问题整改等落实不到位的;电代煤和气代煤工作不实、“散乱污”企业整治不力、工业企业违法排污监管不力、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不落实等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对相关县(市)区或部门实施量化问责。(记者李春炜)

责任编辑:史艳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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