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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通报10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图)

2018-09-14 21:46:50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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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9月14日讯(记者张岚山)在沧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今天举行的“阳光政务”新闻发布会上,沧州市环保局通报了今年以来查处的10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沧州通报10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图)

9月14日,沧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阳光政务”新闻发布会。图为发布会现场。  记者张岚山摄

10 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如下:

吴桥宏广橡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反环保验收制度案。 2018年1月16日,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新建汽车制动管线项目2015年底建成,未通过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无排污许可证排污,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规定。沧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企业处以60万元罚款,对企业法人处以10万元罚款。

沧州市锦龙彩板钢构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2018年3月27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设彩钢单板及夹芯板生产项目并投入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沧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罚32.16万元。

盐山县庆云镇陈某镀锌厂涉嫌环境犯罪案。 陈某无视环保法律法规,在盐山县庆云镇西城村十字街北路东擅自建设镀锌厂,生产中产生的镀锌废水未处理直接排入渗坑,造成环境污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18年3月16日,沧州市环境保护局盐山分局将案件移交盐山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河间市共赢胶管厂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18年1月27日,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河间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正在生产,挤出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光氧催化净化器未运转,造成污染物直接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规定。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2018年2月7日,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河间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负责人予以行政拘留5日,并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献县文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案。 2018年6月28日,沧州市环境保护局献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脱硫塔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废气未经处理排入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规定。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2018年8月22日,沧州市环境保护局献县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负责人予以行政拘留7日,并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沧州爱普顿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案。 2018年1月26日,生态环境部督查组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北侧壁纸生产线压花工序污染治理设施风机损坏,导致废气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部分废气直排,造成环境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规定。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海兴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负责人予以行政拘留10日,并对该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

沧州市润利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无证排污案。 2018年6月25日,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海兴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规定。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海兴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违法生产,并对企业处以15万元罚款。

南皮县寨子王全砂石料厂违反环保验收制度案。 2018年3月13日,沧州市环境保护局南皮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商砼项目配套的除尘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料堆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规定。沧州市环境保护局南皮分局责令该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企业处以32万元罚款。

沧州正源铜业有限公司违反环保验收制度案。 2018年1月15日,沧州市环境保护局南皮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规定。沧州市环境保护局南皮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违法生产,并对企业处以50万元罚款。

黄骅仓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2018年1月16日,沧州市环境保护局黄骅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投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规定。沧州市环保局黄骅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企业处以15.31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张永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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