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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保成本”到“保收入” 农业保险迈出关键一步

2018-09-20 09:33:47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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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建立农产品收入保险制度”,到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开展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中央一号文件专门部署将开展一系列新的探索和试点,今后农业保险将有更多探索。

近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共同印发《关于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从2018年开始,用3年时间,在山东、河南、安徽、湖北、内蒙古、辽宁6个省(区),每个省(区)选择4个产粮大县,面向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开展创新和完善农业保险政策试点,推动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覆盖全部农业生产成本或开展收入保险。

补足农业保险“短板”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保险产品多处于保物化成本的阶段,保障水平较低一直是突出问题。公开数据显示,目前全国三大主粮每亩平均保额为369元,这样的保障水平,对于农业大国来说并不匹配,同时对于经营规模较大、风险比较集中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也并不“解渴”。

“近年来农业保险取得了较快发展,但总的来看,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还相对粗放。就粮食来讲,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今年2月,时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韩俊在解读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时曾表示,今后农业保险的思路就是要“扩面、增品、提标”。很多经济作物,保险还没有覆盖,所以要“扩面”;另外,保险的品种还比较少,要“增品”,即增加保险品种;还有就是要“提标”,即提高保障水平。

此次《通知》提出的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试点,就是向“扩面、增品、提标”迈出了关键一步,实现了农业保险由“保成本”向“保收入”的发展,对推动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促进农业保险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获悉,《通知》对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的覆盖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和意外事故等,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涵盖农产品价格、产量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保险费率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原则上风险保费(含大灾风险准备金)不低于80%,费用附加不高于20%。试点产品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相对免赔不得高于30%。

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与现行农业保险主要保障物化成本不同,完全成本保险隐含了土地、劳动等生产要素的平均价格,体现了农户的物权收益和劳动力收益,是一种准收入性质的保险。从长期看,如今后放开小麦、水稻市场价格,完全成本保险可以为收入保险打下基础。同时,在玉米价格完全放开的地区,则直接开展收入保险。

然而,因风险和成本原因,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水平较高,单靠农民难以独立负担这块支出。因此,我国现在推行农业保险以补贴为主,由各级财政和农户共同负担保费。

此次《通知》提出了补贴标准,在农户自缴比例不低于3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补贴40%、对东部其他地区补贴35%。同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自缴部分保费给予减免。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通知》直接取消了县级财政保费补贴,并且要求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尤其注重做好对农户的及时足额理赔和财政补贴资金安全性的监控。财政部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对不能实现理赔到户的保险机构和地区,财政部将取消其试点资格;对以任何方式截留或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将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况暂停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格等,并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构建普惠型农业保险体系

据调查,在传统农户收入中,多元化特征明显,许多农户家庭收入以外出务工为主,农业生产性收入占比逐渐减少。村民单一依靠传统种植,抵御风险能力很低。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上成本高、投入大,对灾害风险更为敏感,对农业保险有更多的需求。

“目前来看,我国农业生产主体分为传统的小规模经营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是现有农业保险政策大都以前者为出发点,不能充分反映日益分化的不同需求,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风险缺乏有效的分散渠道,从而制约其快速发展壮大。”一位保险公司农险部负责人表示。

此次《通知》中提到,试点保险品种的保障对象为全体农户,既包括规模经营农户,也包括小农户。不难看出,试点保险不但能够帮助传统农户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也满足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要求。

保险业积极开发特色农险

针对本次《通知》所提到的“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记者找到我省两家农业保险公司的相关部门进行了解。

据太平洋产险河北分公司农险事业部苏玉洁介绍,因为我省未在此次《通知》的试点范围,因此目前公司还未推行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但是,公司已于今年6月推出玉米价格指数保险和成本保险,可以说,在保障农户种粮积极性上做出了有益尝试。

安华农业保险河北分公司农险部负责人孟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目前公司已在我省推出有关保障价格、收入以及天气指数类的保险,如黄瓜价格指数保险、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扇贝天气指数保险等,另外在其他省份也开展了各式各样的收入类型的险种。谈到《通知》中所提到的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孟雷表示,“公司很重视这次《通知》内容,并在试点地区开发了相应险种。接下来,我们将根据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指导意见,来制订三大作物的收入类险种。”

设计新险种,几个问题需注意

河北省农科院粮食作物研究所杨利华研究员认为,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与收入保险,对稳定粮食安全、保障粮农利益有重大意义。

“但粮食产量受多方面因素影响,诸如品种特性、技术操作、农资质量、生产条件与生产手段、气候灾害、病虫草害以及从业人员思想素质与业务素质等;而谈到种粮收入,则涉及更广,既有自然因素,也有人为因素。”杨利华指出,农业保险设立的初衷是“对自然灾害负责”,只有在详细制订保险实施细则的情况下,将自然责任与人为责任区分开来,才能充分发挥好农业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

在两项新险种具体细则的制订上,杨利华建议,“要严防经营者在管理不当或基本不管的情况下骗取完全成本或收入保险,不能将农业保险变成奖励懒惰,以及掩盖作物品种、农资市场管理中所存在问题的一种手段;更不能成为那些不懂农业、盲目竞标土地流转、企图用规模化经营之名套取国家补贴生存的经营者之‘救命稻草’。”

杨利华还表示,实施完全成本保险与收入保险,提高保障水平,必然造成农户自交保费的增加,但现在执行的物化成本保险费收取都存在一定困难,新方案必须解决好这个问题,否则很有可能导致农户参保积极性低或不参保。(记者李晓)

责任编辑: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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