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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越层混合开采地下水罚款五万至十万元

2018-09-21 10:52:15 来源:河北新闻网-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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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层混合开采地下水罚款五万至十万元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王萌)9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开采地下水应当分层取水、高效利用,禁止越层混合开采。

越层混合采水将被罚款

条例规定,开采地下水应当分层取水、高效利用,禁止越层混合开采。越层混合开采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些情形不批准取用地下水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不符合国家、本省产业政策的;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高耗水产业项目或者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取水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南水北调受水区内按照分配的供水指标和规定的用途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水资源紧缺、生态脆弱等地区开荒垦殖扩大种植面积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些行为将被封井并罚款

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将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水源。禁止将深层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水源。

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备、取用水计量设施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取水井和回灌井,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封闭的,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水源的;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将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水源的;将深层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水源的;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水不回灌、不能全部回灌,或者不能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的。

未经批准不得凿井取水

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或者未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用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对已开凿的取水井责令限期封闭;逾期不封闭的,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施排废物废水将被罚

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或者排入沟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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