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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规范公民临床用血收费:送血服务费不得由病人承担

2018-10-26 09:19:07 来源:河北新闻网-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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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都市报讯(记者宗苗淼)为规范河北省公民临床用血,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最新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河北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新增和部分临床用血收费项目进行了修订和进一步规范。

《通知》要求,血液中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全省血液中心(血站)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其中,全血(200ml)220元,全血(Rh阴性,200ml)540元。

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在血液中心(血站)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储血费。配血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县级医疗机构执行各设区市规定的标准。储血费每袋加收10元。

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20元。去除白细胞的材料费另行收取,材料费由省血液中心通过集中招标等方式确定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各市、县血液中心(血站)不得自行确定材料费加收标准。

各血液中心(血站)应与各医疗机构签订送血计划,对于计划内送血,应提供免费送血服务;计划外送血收取送血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市区内20元/次,周边郊县50公里以内的50元/次,50公里以外的80元/次(含路、桥收费站的通行费用)。送血服务里程按单程计算。送血服务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得由病人承担。各血液中心(血站)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责任编辑:赵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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