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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了 !《石家庄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11月1日开始实施

2018-11-01 14:10:36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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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石家庄市召开《石家庄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正式实施新闻发布会。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记者周洁王峻峰摄

河北新闻网11月1日讯(记者周洁、王峻峰)从石家庄市今天召开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石家庄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即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石家庄市首部以立法形式保障和促进人才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在全国省会城市中尚属第一家,将开启石家庄市人才发展的新篇章,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构建人才友好型城市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立意新,构建人才友好型城市。该《条例》坚持以人才为本,始终聚焦人才,着眼于打造人才友好型城市,从人才发展、人才成长、人才需求的角度进行立法,而不是单纯地从人才工作的角度立法,共设立事业支持、素质提升、奖励激励、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7章、51条、4500字,处处体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全市人民对人才的友好态度,以及无微不至的关心、关爱和支持,旨在解决人才的所思所需所盼,为人才提供贴心暖心的服务,创造优越的工作生活环境,切实解除人才的后顾之忧,让人才来石家庄有归属感、幸福感和获得感。

亮点多,体现石家庄重才爱才诚意。为了营造全社会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浓厚氛围,《条例》第八条规定,每年11月6日为“石家庄人才日”,充分体现了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对人才的高度关爱和重视。为了确保人才发展资金足额到位,第三十八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保障人才发展各项政策和工作的实施。为了保护人才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人才诉求表达机制,对涉及人才发展的相关诉求,帮助提供解决办法或者途径;第四十六条规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的侵权预防、预警和应对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引进协议,尊重人才的各项法定权利。这些措施,都释放出石家庄市强烈的爱才、敬才、用才信号,宣示了市委、市政府重视人才、求贤若渴的态度和诚意。

措施实,增强石家庄对人才吸引力。为了广泛吸纳海内外各类优秀人才,确保引得来、留得住、用得好,《条例》第十条规定,实施“人才绿卡”制度,为持卡人在工商、税务、金融、科研、创业场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第十七条规定,人才来本市就业创业的,不受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限制,对其原在市外、省外获得的专家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承认;第十八条规定,人才或者团队以挂职兼职、技术咨询、项目合作、“周末工程师”等方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新创业的,按照规定享受本市相关人才政策待遇;第十六条规定,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来本市创新创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科研经费、项目资金和创业场地支持。大学毕业生来本市自主创业的,按照规定给予创业补助、贷款扶持和场地支持;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引进的人才按照规定给予购房补贴或者租房补助,其中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产业急需特殊人才,按照规定给予安家费补助。这些措施,不仅使人才来石家庄能畅通引进渠道、打破诸多因素的限制,而且还能得到创新创业上的支持和住房安居保障,想必会增强石家庄对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力度大,打造各类人才的创业沃土。为了让人才创业有平台、干事有舞台,充分实现自身价值,《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结合主导产业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产业转型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配套建设科技创新中心和公共创新平台;第十三条规定,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高层次人才创业园等载体建设,并按照规定给予补贴;第十四条规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自主或者以产学研用合作方式,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等各类研发机构,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资助;第十一条规定,发挥本市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区位优势,承接京津人才和产业、科技成果转移,在技术交易、科技金融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京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中试基地的,在建设规划、土地审批等方面开设绿色通道;第十五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政策活,激发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为了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激发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加强政治吸纳,注重从各类人才中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扩大人才的参政议政渠道;第三十一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或者团队授予荣誉,并给予奖励。同时,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对人才实行科研成果转化激励、产权激励、收入分配激励和扩大科研经费支配自主权等方面的激励措施;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建立健全人才评价机制,分类别、分层次对人才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奖励激励的重要参考依据。

服务优,创造人才宜业宜居良好环境。为了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保障,创造宜业宜居的人才发展环境,《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筹建保障房时应当考虑人才住房需求,为人才安居提供便利,鼓励各县(市、区)采取新建、购买、租赁和商品房配建、支持用人单位筹建等方式建设人才公寓;第四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人才在出入境和居留、户籍办理、配偶随迁、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服务,落实相关待遇;第四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制定人才公共服务清单,为人才政策咨询、业务办理等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对人才的跟踪服务机制,实行人才服务专员制度和用人单位联络员制度;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完善人才联谊交流机制,丰富人才的精神文化生活。

责任编辑:史艳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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