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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金融服务 助力乡村振兴

2018-11-07 11:13:09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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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天下之大业也。”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顺应亿万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三农”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实现乡村振兴,离不开强有力的金融支持。近年来,我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逐步完善、农村金融供给规模继续扩大、农村金融改革不断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不断优化升级,但同时在金融服务供给总量、金融产品创新力度,以及农产品期货、农业保险市场作用发挥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作为农业大省,我省应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全面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水平,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

构建复合型金融支持体系

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水平,要瞄准服务对象的各种金融需求,逐步构建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农业经营主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各主体互通协作,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社会资本相互配合的多层次复合型金融体系。应进一步明确财政和金融的支持边界,确保财政资金在纯公益性项目、特殊人群、贫困人口等领域保障到位,使政策性金融在周期长、收益低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收储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商业性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战略开展错位竞争,为乡村振兴提供全面高效的金融服务。

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

创新信贷类金融产品。一是增加中长期低息贷款品种。政策性银行应进一步拓宽业务领域和贷款范围,把农村产业发展作为重点支持方向,在年度信贷计划中确定一定比例,设立专门中长期低息贷款,满足相关农业主体融资需求。二是增加适合农村新业态的特色信贷产品。加大乡村产业链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开发农产品电商信用贷款等新型特色信贷产品。三是拓宽融资租赁范围。发挥金融租赁公司融资便利、期限灵活等优势,结合农村经济特点,将农业生产设施、仓储设施设备等纳入到融资租赁范围,探索开展农业生产物资融资租赁。

创新直接融资渠道。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上市融资、股权融资辅导,支持涉农中小微企业依托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融资、并购和交易。进一步发挥政府创业引导基金和其他私募创投基金作用,加大对科技类农业项目投资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发行农业专项金融债,降低发行门槛,简化审批流程。在田园综合体等大型项目中引入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进入。

创新非银行类金融产品。一是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开发更适合乡村产业融合发展和具有地方农业特色的新险种,如农业质量安全保险、农业保险和其他保险相结合的综合类保险产品等。二是充分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提升对乡村产业的服务能力,着力探索“保险+期货+信贷”“保险+期货+融资租赁”等多种创新模式。

创新金融服务模式。一是设立绿色通道。金融机构应根据农村实际情况设置专门的审核部门,制定专门的审核标准,减少流程,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二是积极开展金融咨询和经营辅导。帮助企业制定财务规划,合理制定长短期融资计划。三是加快科技在金融服务中的应用,促进传统业务与互联网深度融合。

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水平,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既要构建复合型金融支持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也要进一步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培育健康有序的金融市场。

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和完善县域及以下金融机构网点设置,拓展网点服务功能。在农业大县、小微企业集中地区和乡村产业融合发展重点地区加快设立村镇银行,并支持其在乡镇布设网点。

提升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继续扎实推进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大力推广定时定点服务、自助服务终端等简易便民服务方式。广泛应用非现金支付工具和支付清算系统,发挥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网上银行等移动金融服务平台优势,扩大移动金融客户规模,提升资金结算效率。

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一是推动农村征信数据库建设,特别是做好农村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的基础信息收集、分析、评价工作。建立征信体系平台,为金融机构提供基础审查数据,以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二是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在银行、水务、法院、监管等部门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对借款人形成有效激励约束。

防范农村金融风险。一是由财政出资建立农业专项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形成的不良贷款按一定比率进行风险补偿,通过风险共担,降低金融风险。二是强化涉农金融机构风险监管。着力构建符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特点的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完善支农服务考核评价体系。

责任编辑:高小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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