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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件事千万别做,雄安三县都发布通告啦

2019-04-08 01:50:03 来源:雄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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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雄安新区安新县发布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在去年12月15日和今年1月7日,雄县和容城县也相继发布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至此,雄安新区全域范围内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快来一起看↓↓↓

安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安新县境内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违反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违反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予以表扬、奖励。举报电话:安新县公安局11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月10日发布的《安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作废。

安新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容城县境内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四、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予以表扬、奖励。举报电话:110(容城县公安局)。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月7日

雄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电子礼炮、孔明灯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电子礼炮、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电子礼炮”是指利用汽油、液化气或者其他可燃气体与氧气混合,利用电子点火产生爆炸声、光效果的礼炮。“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二、在全县域(含新托管苟各庄镇、鄚州镇、七间房乡三乡镇)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电子礼炮、孔明灯。

三、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电子礼炮、孔明灯的主管机关;安监、综合执法、市场监管、民政、环保、交通、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电子礼炮、孔明灯相关工作。各乡镇、社区、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电子礼炮、孔明灯的宣传、教育和监督工作,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以绿色环保形式文明举办庆典、祭祀和婚丧嫁娶等活动。

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禁放规定,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宾馆、饭店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负责人应遵守本通告的规定,负有对工作人员、消费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告知、劝阻的责任;对消费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电子礼炮、孔明灯行为的,经查证属实予以表扬、奖励。

举报电话:110;0312-581121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雄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5日

责任编辑: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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