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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纪委监委率先出台六措施护航民营经济

2019-04-26 18:19:55 来源: 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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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上午,邢台市纪委监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新近出台的《关于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和《邢台市纪检监察机关失实举报澄清实施办法(试行)》进行解读。 记者邢云摄

河北新闻网4月26日讯(记者邢云)今天上午,邢台市纪委监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新近出台的《关于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邢台市纪检监察机关失实举报澄清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该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两个文件是在上级部门指导下出台并在省内纪检监察系统率先公布。随着文件精神的落地落实,必将着力推动全市各级各部门及其公职人员与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之间“亲、清”关系的形成,切实调动和保护全市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清淤、排阻、助力、护航。

围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意见》提出了坚持政治站位,推动政策落实;严肃执纪问责,护航民企发展;精准履职尽责,保障合法权益;整合监督力量,营造浓厚氛围;坚持正向激励,鼓励实干担当;强化监督维束,防止权力滥用等六项具体举措。其中,将坚决查处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违纪违法问题,特别是坚决查处空喊口号、不抓落实、做表面文章等形式主义,规范涉企检查行为,减轻基层负担;坚决查处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等官僚主义,严防新官不理旧事;坚决查处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权力寻租等违纪违法问题;坚决查处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问题;坚决查处以司法手段违规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非法处置涉企合法财产等问题,为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在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方面,《意见》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查办案件,在调查处置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既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企业经营者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和企业合法经营。严格工作程序,在审查调查中对民营企业采取调查措施,必须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涉及重点企业的要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对企业经营者慎用留置、限制出境等措施,确需采取的要依法报批。严格规范调查措施适用范围,对积极配合调查的,一般不冻结企业及关联方账户,不查封、扣押企业财物;对已被留置,但能主动交代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的,应及时解除措施。坚持宽严相济,对无主观故意、社会影响小、态度端正、积极悔过的轻微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置;对主动认罪认罚,有自动投案、积极配合调查、重大立功表现等情形的,依法提出从宽建议。谨慎发布涉企案件信息,有效防止因案件调查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工作方针,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同时,《意见》提到,聘请民营企业界特约监察员,指导督促其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成效,定期走访民营企业,了解、反映民营企业对职能部门和公职人员廉洁从政从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各级纪委监委要下沉监督力量,班子成员分包联系民营企业,通过上门走访、组织座谈、实地调研等方式,及时纠正涉及营商环境的问题。协调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察监督、派驻监督,加强日常监督、强化常态监督,充分发挥12388电话、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举报平台作用,第一时间发现和办理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问题线索,推动全市上下形成支持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此外,《办法》明确失实举报澄清工作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核实举报问题时,对监督对象受到错告、误告或诬告等失实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为其澄清、消除影响。澄清工作主要适用三个方面的情形:举报反映内容全部失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举报反映内容部分属实,但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应当予以澄清的;其他确有必要予以澄清的。《办法》规定,澄清工作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谁办理、谁澄清”的原则开展。

对错告、误告和涉嫌诬告陷害的举报人怎么处理?《办法》提到,对被举报对象因错告、误告造成不良影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向举报人解释说明并对其批评教育。对涉嫌诬告陷害的举报人,视诬告陷害的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予以党纪或政务处分。对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诬告陷害;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事实反复举报;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等行为,从重或加重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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