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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及2.5万人!河北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2019-05-27 20:20:44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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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5月27日讯(见习记者郝东伟 记者邢杰冉)近日,河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护理费和工亡职工遗属抚恤金标准作统一调整。今天下午,河北省人社厅召开“河北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新闻发布会”,省社保局局长李青海出席发布会并介绍了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据悉,2018年河北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80.3万人,建筑业按项目参保7782个,全省基金累计结余超过45亿元。这次对1至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遗属的抚恤金以及护理费待遇进行调整。这次调整将惠及全省2.5万名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从而使包括工伤职工在内的群体有更多获得感和安全感。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1-6级,即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遗属,以及享受护理费的工伤职工。调整后的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次调整的标准为:一是1至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主要采取根据伤残等级定额调整的办法,相应级别对应本人每月增加:1级伤残315元,2级伤残300元,3级伤残285元,4级伤残270元,5级不低于255元,6级不低于235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如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将补足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是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原则,遗属原为工亡职工配偶的,这次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属于其他亲属的每人每月增加110元。三是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工伤保险条例》对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和基数有明确规定,标准是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今年的生活护理费标准待我省社平工资公布后,即可按规定进行调整。

责任编辑: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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