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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校门口100米内或禁止经营小摊点

2019-05-30 11:15:22 来源:河北新闻网-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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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校门口100米内或禁止经营小摊点

5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立足我省实际,对行政管理职责、校内及周边安全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力求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推进我省学校安全管理法治化。


背景

学校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仍存在一些问题

省教育厅厅长杨勇介绍说,我省现有各类学校15461所、学生1334万人,幼儿园15418所、幼儿240万人,非学历培训机构17400余所(含无证)。做好学校安全工作,是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部门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维护学校及其周边安全,学校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学校安全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

“目前,国家尚无学校安全方面的专项立法。”杨勇介绍说,为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出台我省学校安全工作地方法规,推进学校安全管理法治化,形成有法可依、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科学规范的学校安全管理局面,避免或减少学生安全事故,维护学校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聚焦

校内安全管理将“有法可依”

据悉,制定《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是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2019年5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共七章七十二条。”杨勇介绍说,明确了政府、学校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强化了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同时,对加强学校周边安全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工作。

“学校安全涉及治安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多个方面,涉及政府管理部门也较多。”杨勇介绍说,《条例(草案)》明确了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条例(草案)》符合学校安全管理实际,明确了政府、学校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这样规定有利于建立分工协作、职责明确的学校安全防控体系。

同时,强化了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学校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有主体责任。根据学校安全工作需要,针对学校易发或者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事故风险隐患,《条例(草案)》从学校安全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疾病防控、宿舍管理、实验室管理、校内建筑安全、考勤管理、集体活动安全、校外实习、暴力欺凌、教职工职责等方面规定了学校的具体管理责任。

《条例(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门卫、消防、食品、卫生、交通、特种设备、预防性侵害、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等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幼儿园应当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利用信息化方式对保育、教育进行监控。同时,公办幼儿园和公办中小学校以及民办幼儿园和民办中小学校都应配备专职保安员。

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学校开展防范诈骗、溺水、欺凌、暴力、性侵害、沉迷网络、非法网络贷款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应对自然灾害、自救与互救等公共安全教育。并与学生家长积极配合,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防止和减少学生自伤、自残、他伤事故的发生。

设立食堂的学校,要加强对食品釆购、加工、供应、留样、餐饮器具清洗消毒等环节的管理,将食堂进行委托经营的,应当建立准入、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条例(草案)》建议幼儿园、中小学校对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外来人员、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校,进入学校的必须遵守校内交通安全规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学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同时,学校应当加强对学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根据学校实际限定最高时速,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减速装置,施划停车泊位。


亮点

校门口一百米内经营小摊点或被禁止

“学校周边环境开放,不可控制因素较多,安全责任分散,需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形成合力,进行综合整治。”杨勇介绍说,《条例(草案)》从学校选址建设、划定学校安全区域和学校周边治安管理、危险设施设备物品管理、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作了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学校周边划定保障紧急疏散、禁止摊点经营、禁止车辆停放等安全区域。学校门口一百米范围内禁止小摊点经营。

学校选址要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如位于安全隐患区域的,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同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定,在学校周边建设、设置、放置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危险设施、设备、物品。

根据《条例(草案)》,建设人行立体过街通道、错时上下学、划设接送等候区及公共停车区,减少学校上下学时段交通拥堵。并设置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线路、站点,为学生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的交通服务。

幼儿园、中小学校位于住宅小区内且易发生交通拥堵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学生上下学时段,安排专人负责维护学校周边交通秩序。同时鼓励幼儿园、中小学校与社区、学生监护人合作,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及其周边秩序。

此外,《条例(草案)》对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的信息报告、应急预案启动、调查处理、信息发布、事故责任认定原则和纠纷解决机制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对于侮辱、殴打学生、教师和其他职工,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以及学生、学生家长和其他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干扰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燕都融媒体记者杨佳薇、呼延世聪


责任编辑: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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