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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统计工作督察和约谈制度 ——《河北省统计条例》解读

2019-06-03 19:24:19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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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局局长杨景祥到基层检查统计法执行情况。省统计局供图

《河北省统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3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为让读者更加了解条例施行的目的、意义及有关规定,近日,省统计局局长杨景祥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杨景祥指出,我省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原条例,是依据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的。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行了修订,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统计法实施条例》,原条例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一些条款不相适应,迫切需要修订完善。此外,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经济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统计调查对象逐渐多元化,对统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当前统计工作也面临许多问题和矛盾,需要通过完善统计法律法规制度加以解决。

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是统计工作的基础和根本,条例在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方面做出了规定。

保证统计工作独立性。条例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同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将政府统计机构作为地方计划目标完成的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也不得向统计调查对象分解统计数据任务。

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责任制。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责任制,加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防范和惩治,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强化统计调查对象配合意识。条例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建立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制度,制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工作规程,采用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监管。

建立统计工作督察和约谈制度。采取常规督察、专项督察等方式,推进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约谈未履行统计监督职责的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对于如何高效地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条例规定提高统计调查科学性,减轻基层负担,并充分利用非传统数据和社会力量。条例明确规定了取得统计资料的法定调查方式,即以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数据为基础,充分利用部门行政记录,健全完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传统数据开发和共享,推动非传统数据在统计分析、决策、咨询中的应用;在利用社会力量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合作开发、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取社会信息资源,还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社会统计服务机构进行统计调查。

此外,杨景祥指出,条例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关于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我省情况作了充实细化。

一是加强政府对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规定将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等情况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二是明确了各级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职责。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管理全省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纠正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不适当的处理决定。三是建立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四是加重了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案件予以通报,对统计严重失信的企业要予以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记者方素菊)

责任编辑:吕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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