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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完善公证服务收费政策 细化多项收费准则

2019-11-22 00:46:22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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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记者潘文静)为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和定价项目层级,河北省发改委、河北省司法厅日前印发《关于完善公证服务收费的通知》。

公证服务收费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办理公证事项、公证事务以及提供其他公证服务过程中,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行为。公证服务收费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自愿有偿的原则,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通知明确,公证机构依法提供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文书等主要公证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河北省发改委会同河北省司法厅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合理制定;公证机构开展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公证机构根据项目所耗人力工时、业务难易程度、责任风险大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

公证机构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如下费用,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并由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出具合法票据: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公证书邮寄、代办登记、认证、录音录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费用;公证机构指派人员到异地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应由当事人举证的事项,但当事人举证困难,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取证产生的费用。上述费用,应与当事人事前协商,提供费用概算,取得当事人书面同意并签字确认。

根据通知,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公证服务费及相关费用应当由公证机构统一收取,公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收费时应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票据。

公证办理过程中,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责任而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应按照责任的大小协商退还部分费用;因当事人提供伪证、举证不实等责任而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因其他原因当事人主动要求撤回的,公证机构可以收取手续费。

公证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按规定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用。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或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因公证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责任编辑:张永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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