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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不能超标……定州出台新规,涉及所有小区业主

2019-12-09 15:04:44 来源:定州日报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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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来了!

据悉,自2019年11月1日起,定州市正式施行《定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定州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服务、收费、使用、维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服务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绿化养护和管理;

(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

(四)协助相关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秩序,做好安全防范等工作;

(五)对物业使用中的禁止行为进行告知、制止和报告;

(六)保管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

(七)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物业服务收费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小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和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按服务合同约定。

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竣工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费,但是预收物业服务费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照省和市有关规定向业主收取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电梯使用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等有关情况如实公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对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此外,业主如需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位、车库由业主或者房屋使用人用于停放车辆,不得改变用途。物业管理区域内划定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容纳情况,决定临时停放车辆的进入数量,但不准堵塞、占用消防通道,不准影响他人通行,不准碾压绿地、铺装地面等。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物业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套型、将房屋进行分割搭建;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降低或者提高首层地面标高;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占用或者损坏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擅自移动共用配套设施设备;

(五)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上方;

(六)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八)乱设摊点,乱悬挂、张贴、涂写,高空抛物,私拉电线,随意丢弃垃圾、在公共场地放置私人用品;

(九)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严禁在楼道等共用部位存放电动车及其他杂物;

(十一)严禁在住宅小区内饲养危及业主人身安全的大型宠物;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由业主表决通过,但若涉及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及人身安全情形,需要立即对住宅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以按照应急维修程序不经所涉业主签字即可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屋面漏雨、外墙渗水、下水管道破裂、外墙面脱落、道路塌陷等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核实的;

(二)共用电梯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消防设施出现故障,公安机关下达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或者出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

(四)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其他情况。

按照应急维修程序支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在安全隐患处置妥当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同时,规定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对所得收益进行管理和分配使用等事项。

据悉,《定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2年。

此外

定州市还引进先进管理经验和模式

拓展物业管理渠道

逐步将老旧小区纳入服务范围

《定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之后

定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将进一步规范

广大业主合法权益也将进一步得到保障

快快告诉你的邻里好友吧~

来源:定州日报微信
责任编辑:谭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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