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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思录|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体现制度温情

2019-12-10 05:03:37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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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检察院联合省委宣传部、共青团浙江省委等12家单位共同出台了修订后的《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细化完善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其中明确规定,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书面证明,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也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学生档案、劳动人事档案。(据《工人日报》12月8日报道)

在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例中,有很大一部分都属于初犯、轻微犯罪等。这种情形下,实施必要的惩罚,是挽救未成年人的一种手段,但也要看到,将犯罪记录写入档案,这个“污点”就会成为他们一生都难以摆脱的枷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情况予以保密。然而,现实执行情况却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有关法规、制度缺乏具体的执行细则和办法。

基于此,浙江省出台新规,进一步细化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旨在帮助曾经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比如,封存记录的涉案范围在“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础上增加了“免于刑事处罚”“检察机关依法不起诉”“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收容教养”等案件;封存记录的内容设定为立案文书、侦查文书、检察文书、审判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法律文书、电子信息以及其他案件材料。此外,还规定了未成年人在入伍、升学、就业时不报告刑罚记录的权利以及教育、民政、人社等部门对应的不记入档案义务等。这不仅增强了法规、制度的可操作性,是良法善治的体现,更是对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的“制度救赎”。

有过犯罪记录或不良记录的未成年人,应有重新回归社会和生存发展的权利。对受过较轻刑罚或有其他不良记录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加密”,有助于未成年人放下历史“包袱”,实现“无痕”回归。各地不妨借鉴浙江省的做法,用最大限度的“封存”,给犯罪未成年人最大程度的挽救。 (贾梦宇

责任编辑:张永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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