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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限行通知来了!河北3市启动应急响应

2019-12-23 02:15:32 来源:唐山交通安全微发布、廊坊生态环境发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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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唐山、廊坊、沧州3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最新限行通知↓↓↓

唐山

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测12月23日至26日,我市偏东风为主,风速小,受高湿度和较强逆温等因素影响,气象扩散条件转差,将出现重度污染过程,达到橙色预警水平。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决定,2019年12月23日12时起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一)工业源停限产措施。

1、钢铁行业。

承担供暖任务的企业:在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基础上,烧结机、球团装备、石灰窑增加20%限产比例。

不承担供暖任务的企业:绩效评价等级为B级的,烧结机、球团设备、石灰窑停产。绩效评价为C级的,烧结机、球团设备、石灰窑停产;高炉停产50%(含)以上。如预警响应时间超过120小时,之后时段烧结机、球团装备停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算停产比例)。

钢铁企业停限产计划要明确到具体装备,各县(市、区)政府将钢铁企业停限产计划统一汇总后于12月23日10时前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环保指挥中心备案。

2、其他行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业源污染物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

(二)移动源限行措施。

1、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2、市中心城区环城路以内以及各县(市)区城区,每天7时至20时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3、矿山、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4、工业企业移动源限行措施执行《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相关条款。

5、12月23日至26日,每天7时至20时,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务用车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含本地临时牌照,不含外地车牌),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

(三)扬尘源控制措施。

1、矿山、沙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2、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频次。

3、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二、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唐政办字〔2019〕90号)和新修订的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减排清单执行,加强督导检查,落实各项管控要求。各驻企人员要在岗在位,监督企业执行到位。市直有关部门要组成督查组对全市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对发现问题立即督办整改。各级各部门对不按要求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行为要按照《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依法查处。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于每日10时前,将本地本单位前一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和督导检查情况报市环保指挥中心(邮箱:zwryd2019@163.com,传真:2801574)。

三、加强公众宣传工作    

各新闻媒体要通过电台广播、电视新闻、电视滚动字幕和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积极宣传公众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全社会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2日

廊坊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拟于12月23日12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2月26日08时自动解除预警。提醒儿童、老年人等易感人减少户外运动,建议市民乘坐公交或低碳交通工具出行。

沧州

沧州市发布通知,于12月22日12时至26日8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强制性减排措施包括: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工业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有特殊要求的严格按照减排清单车辆管控要求落实。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中心城区、县(市、区)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其他非营运车辆限行2个号,限行时间为12月23至25日(7:00-20:00),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

责任编辑: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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