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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思录】不“一放了之”也是一种爱护

2019-12-24 10:11:33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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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检、公安部20日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表示,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始终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对一些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及时批捕、起诉,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对于涉嫌犯罪,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也决不能“一放了之”,必须依法予以惩戒和矫治。(综合近日多家媒体报道)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近年来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当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一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手段十分恶劣,对受害人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或肉体伤害,或者是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却因为未达到法定年龄而被免于刑事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更是被“一放了之”。

实际上,一些未成年人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后,如果没有及时、有力的矫正干预,就很有可能使其在不辨是非、崇尚暴力甚至违法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也会给其他未成年人树立不良示范。然而,由于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收容教养以及工读教育的机构还不规范、不充足等原因,相关惩戒和矫治工作还难以尽如人意,在一些地方甚至处于“空白状态”。

在此背景下,此次最高检有关领导的公开表态,释放出一种积极的信号。相关要求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高度重视,也是对过去“一放了之”的纠偏,凸显了罪罚相当的法治思维,表明了对矫治工作的高度重视。

不“一放了之”是一种惩戒,也是一种爱护,是真正挽救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正确途径。依法强化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矫治工作需要改变“一放了之”的习惯性思维和做法,还要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应措施。比如,针对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设置阶梯式的多种实体处遇措施;比如,由相关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罪错程度和性质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干预;比如,切实发挥专门学校的强制教育作用,强化收容教养制度的矫治功能,等等。如此,才能更好地帮助问题少年知错能改、浪子回头,引导广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贾梦宇

责任编辑:赵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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