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本网原创

河北衡水公布疫情防控期间11个违法典型案例

2020-02-01 10:38:27 来源:河北新闻网

扫码阅读手机版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焦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河北省衡水市某些不良商家借疫情之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特别是涉防疫产品(口罩、消毒液、有关药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出现了大幅上涨,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恐慌。河北省衡水市市场监管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重拳打击违法行为,目前全市市场价格基本稳定。1月31日,该局公布全市疫情防控期间11个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桃城区仁济堂中医诊所涉嫌非法购进药品案

1月22日,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桃城区分局对桃城仁济堂中医诊所在微信群售卖预防冠状病毒中药汤剂一案进行了调查。经查,该中医诊所有中医诊所备案证(注册时间2019年12月10日),现场存有的中药饮片无购进票据,无供货方资质,涉嫌非法购进。桃城分局执法人员对该诊所非法采购的上述药品当场予以扣押,现场未发现所谓预防冠状病毒中药汤剂。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承认22日上午在手机微信群发布了有关预防冠状病毒肺炎中药汤剂的信息,但并未售出该汤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桃城区分局给予当事人拟作出十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目前已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案例二:

深州市诚信商厦大幅度提高蔬菜价格违法案

1月26日群众举报深州市诚信商厦大幅度提高蔬菜价格。经查深州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情况属实,证据确凿。执法人员现场约谈了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责令其立即改正。1月27日下午该商厦退还消费者蔬菜价款4000余元。1月30日,深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该商厦处以3万元罚款。

案例三:

衡水华航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哄抬物价和虚假宣传案

1月27日,衡水市市场监管局滨湖新区分局对衡水华航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哄抬物价和虚假宣传进行了调查。经查,衡水华航商贸有限公司从1月25日起,在其开设的天猫商城店铺内,以每包88元的价格销售二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用普通口罩共计1650包,并在网站上宣称该口罩为“医用防护外科手术口罩口罩防病菌一次性海氏海诺Kn 95防流感防病菌”。滨湖新区分局就衡水华航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一次性使用医用普通口罩涉嫌哄抬物价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案例四:

衡水悦华超市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1月28日,衡水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衡水悦华超市有限公司进行价格专项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蔬菜区域销售的土豆等部分蔬菜未标明价格,销售的白葱头现场标价1.69元/斤,实际结账却按1.99结账。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取证,目前已立案调查。

案例五:

饶阳县某文具批发店销售的一次性口罩未明码标价

1月28日,饶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饶阳县希望路某文具批发店销售的一次性口罩未明码标价。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该文具批发店涉嫌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做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马三十药房涉嫌哄抬物价案

1月30日,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马三十药房(地址,故城县医院东50米东路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房自1月23日以来,销售青岛千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产成人PM2.5阀门口罩三百个,该口罩进价每个12元,零售价每个20元,共销售300个。在疫情期间,该行为涉嫌违反巜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另外发现部分药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案立案调查。

案例七:

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麻森药房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1月30日,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麻森药房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药房现场在售的东阿阿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玻璃体温计与河南圣安瑞达医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三角棒式体温计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其它货架上的药品未按规定内容明码标价。目前,高新区分局就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麻森药房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未按规定内容明码标价销售药械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案例八:

景县德润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便民大药房涉嫌高价销售口罩案

1月28日,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景县德润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便民大药房涉嫌高价销售口罩的行为进行检查。经查,该药房在2020年1月23日开始销售惠友牌立体防尘口罩(非医药),该口罩是当事人在2020年1月23日自己开车到石家庄市购进的,购进价每个2元,共购进1000个;经取证,该药房以每个8元的价格售出了903个,其余的97个用于本店职工及家人使用。没有进货凭证。

该药房销售的惠友牌口罩没有明码标价,无专业柜台销售。该口罩非医用,属于一般商品,该药房存在经营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准之外的商品行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九:

衡水颖诺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口罩虚假宣传和哄抬物价案

1月30日,冀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市局市场监管指挥中心分派的涉及衡水颖诺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投诉举报案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在网络平台开办的店铺内经营的口罩涉嫌存在虚假宣传和哄抬物价行为。目前,对该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

案例十:

阜城县盐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案

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阜城县盐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涉嫌未明码标价案。1月27日,多名消费者举报阜城县盐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口罩价格问题,阜城县市场监督局立即派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该商场购进口罩2500个,进货价为每只1元,销售价格为1.5元,没有明码标价,已销售1900个,剩余600个被暂扣(该产品为三无产品)。阜城县市场监管局拟处罚该单位涉嫌未明码标价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850元,按产品质量法处罚案值的30%计750元,以上合计:8600元。

案例十一:

安平县南关村明亮卫生室高价销售过期口罩案

1月28日安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安平县安平镇南关村明亮卫生室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的柜台内有一整包和一小包(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用)口罩,共计216个,生产日期为2016年12月8日,有效期时间为二年,为过期二类医疗用品(疫情期间口罩具有传染性属二类医疗器械)。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该卫生室负责人称销售了一包,销售价格为50元/包。执法人员对其销售的过期口罩开具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财物清单,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不合格医疗卫生用品、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目前安平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立案进一步深入调查。

责任编辑:高小茹
电子报

凡注有“河北新闻网”电头或标明“来源:河北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为本网站与河北日报报业集团所有(本网为河北日报报业集团独家授权版权管理机构)。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复制、链接、镜像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