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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疫情防控期间典型案件

2020-02-05 22:50:14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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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2月5日讯(河北日报记者焦磊)今天,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二批)疫情防控期间典型案件。

【案例一】“衡水市宁旭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

1月28日,冀州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在“衡水市宁旭商贸有限公司”天猫网店购买的N95口罩,实际收到的是普通口罩。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1月26日-27日在其天猫网店销售标称“医用口罩”的口罩,共销售219单共1095只。发货过程中,因货源紧张,该网店在其200只“上流空气”牌医用口罩销售完毕后,将并非医用口罩的500只瓶子(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瓶子”牌口罩和395只“鑫胜康”“保为康”作为医用口罩发出。案发后,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其天猫网店发布“致歉函”,对消费者承诺无条件退款,截至2020年2月3日已退款42单,目前有客服人员专职负责联系其他消费者协商退款事宜。冀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其涉嫌虚假宣传行为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案例二】“衡水颖诺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哄抬物价、虚假宣传案

经查,“衡水颖诺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于1月22日-24日,在天猫开设的颖诺医疗器械专营店销售一次性使用口罩,宣传出售“青岛海氏海诺公司生产的医用三层一次性无纺布口罩防尘防雾霾蓝色20只装外科口罩N95”,其中10片一包的口罩售价39.9元,20片一包的口罩售价79.8元,销量巨大。而实际发货为标示河南某企业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构成了哄抬物价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拟对当事人给予18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崔庙镇崔庙村卫生室”涉嫌价格违法案

2020年1月27日,阜城县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崔庙镇崔庙村卫生室”销售的一次性口罩未明码标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阜城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卫生室罚款1000元。

【案例四】“武强县乐优孕婴童购物中心”涉嫌价格违法案

在衡水市局疫情防控督导组联合检查中发现,“武强县乐优孕婴童购物中心”出售的自吸过滤式防颗粒口罩涉嫌售价偏高。经查该店经营者郭某于2020年1月22日从石家庄市购进180只口罩,进价为12元/只(微信转账和聊天记录为证),零售价为18元/只。截止到1月30中午,郭某通过微信收款售出了5只,分发给6名店员每人10只共60只,自己留用3只,剩余的112只口罩存放于店内尚未售出。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案例五】“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马五十八药房”涉嫌价格违法案

2020年1月30日,故城县市场监管局日常巡查时发现,“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马五十八药房”销售的“鱼跃牌血糖仪、祛痱止痒凝露、医用冷敷凝胶、刮痧板、负压引流器”等部分商(药)品未明码标价。随即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立案调查。该药房未明码标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现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案例六】“衡水益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故城青年街店” 涉嫌价格违法案

2020年1月30日,故城县市场监管局日常巡查时发现,“衡水益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故城青年街店”销售的“板蓝根颗粒”等部分商(药)品未明码标价。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立案调查。该药房未明码标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处理中。

【案例七】李某微信销售口罩,涉嫌价格违法案

2020年1月31日,饶阳县市场监管局局接到举报,称李某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口罩,价格过高。经该局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从网上分两次订购口罩450个,购进价20/个元,销售价30元/个,共售出340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在进一步处理当中。

【案例八】“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马二十三药房”涉嫌价格违法案

2020年2月1日,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 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马二十三药房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电脑内数据显示该店销售金银花颗粒,进货价格不变,销售价格涨幅超过30%,进货价格变化后,进销差率大于2020年1月24日之前的进销差率。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衡水龙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马二十三药房处以10万元行政处罚。

【案例九】“衡水济世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九药房”涉嫌价格违法案

2020年2月1日,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衡水济世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九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有部分药品没有明码标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之规定,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衡水济世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九药房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

责任编辑: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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