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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河北这项条例首次将“一委两院”纳入备案审查

2020-05-13 05:01:05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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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将“一委两院”纳入备案审查

——《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解读

5月1日起,《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开始施行。

“条例的出台是加强人大立法监督、健全备案审查制度的迫切需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处处长袁任新表示,条例对推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首次将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人大备案审查范围,为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有力法治支撑,在加快推进法治河北建设进程中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加大力度,落地务求实效

“我们立足省情实际,对条例进行细化和补充,力求形成环环相扣、贯穿全程、操作性强的备案审查工作制度。”袁任新表示,条例共有26条,主要从强化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拓宽备案审查范围、细化审查标准方式、明确职责分工等方面予以规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提出,只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属于人大监督对象,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纳入人大的备案审查范围。2019年全国人大出台相关决定,将监察法规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范围。为此,条例紧跟时代要求,立足河北实际,首次将“一委两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纳入人大备案审查范围。“这将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人大立法监督工作的开展,有效维护法制统一。”袁任新认为。

2019年底,省人大常委会指导督促我省11个设区市全部建立起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年度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制度。为确保此项制度的常态化、规范化,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条例还明确界定了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条例指出,规范性文件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通俗点说,就是老百姓口中的“红头文件”。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推进权责分明,条例建立了分工合作多层审查的工作机制,坚持统一入口、双线审查、统一出口。据袁任新介绍,统一入口即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和存档。双线审查即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统一出口即出现纠正情况时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由常委会办公厅(室)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拓宽广度,多措并举可操作

“一直以来,审查标准都是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袁任新表示,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细化审查标准,切实提升法规可操作性。

进一步细化审查标准,条例一方面细化了初步审查意见的情形,明确列举了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等12个方面不一致、不合法、不适当的审查内容。另一方面,审查过程中,发现有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合宪性问题的,应当提出研究意见,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条例还明确审查方式,将主动审查、专项审查、被动审查与移送审查并举。按照条例规定,主动审查时,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补充相关材料,说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制定机关、相关部门、专家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关系重大改革和政策重大调整的,涉及的法律、法规有重要修改的,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内容开展专项审查。对于移送审查的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后,可以会同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或者撤销的审查意见。

在完善纠错程序方面,条例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需要予以纠正的,沟通后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六十日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并进行书面反馈。

“值得注意的是,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逾期未依照书面审查意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项报告。”袁任新表示。

强化深度,凸显为民情怀

“条例落实公民审查建议权,规定对‘红头文件’有疑义可依法提出。”袁任新介绍,条例规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作出调整和改变;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或者与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上位法规定;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等条例第8条所列举的情形的,可以向负责备案审查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建议。

条例还建立公众有序参与机制,借力“外脑智慧”畅通建议渠道。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引导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畅通提出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渠道。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办理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时,可以听取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的意见。

备案审查平台建设是推进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切入点,是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抓手。“2019年,我省人大常委会统一规划、统一出资,建成标准一致、上下联通、覆盖全省所有立法权主体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袁任新表示,条例的制定,将进一步推进备案审查规范化、信息化、便捷化水平再上新的台阶。(河北日报记者周洁)

责任编辑: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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