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本网原创>>

亮剑!河北邯郸首例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宣判

2020-11-30 10:37:10 来源:河北新闻网
进入移动版,省流量,体验好

河北邯郸首例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正式宣判。涉案首犯获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通讯员崔潇摄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陈正 通讯员崔潇)11月27日,河北省邯郸市首例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在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首要分子被告人代某顺犯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余6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并处罚金。

峰峰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代某顺为首要分子,代某茹、曹某营、韩某艳、代某杰、郝某、张某峰为团伙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亲属关系为纽带招募社会闲杂人员组成了以代某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河北邯郸首例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正式宣判。涉案首犯获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通讯员崔潇摄

2012年至2018年期间,该团伙成员交叉结伙作案,以代某顺在峰峰矿区放贷收取高额利息为主要经济来源,通过签订虚高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方式实施“套路贷”,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进而采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通过实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活动进行讨债,或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施压,以实现侵占借款人及担保人合法财产的目的,扰乱了峰峰本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某顺、代某茹、曹某营、韩某艳、代某杰、郝某、张某峰可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庭审中,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宣判后,当庭无人表示上诉。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邯郸市首例“套路贷”模式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责任编辑:张帆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
			河北新闻网
			官方微信
			
			河北日报
			客户端
			

相关新闻

电子报
立即打开
网站首页 分享文章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