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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率先在全国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执法检查

2020-12-25 07:53:01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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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率先在全国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执法检查

确保令行禁止 维护法制统一

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宪法性制度。

9月3日至29日,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执法检查,分四个组赴全省11个设区市,就各级人大、政府、监察委、法院、检察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各报备主体向接受备案的机关报送备案情况,接受备案的机关登记、分送、归档和审查、纠错情况,队伍建设情况和法规宣传普及等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

“此次执法检查,一个显著特点是检查的主要对象是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表示,既检查市县人大常委会作为审查机关,接收规范性文件报备并进行审查工作的情况,也检查“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及时向人大报备情况,同时检查市县人大作为报备机关,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情况,是一次人大系统刀刃向内的自我监督检查。

我省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如何?备案审查工作还有哪些需要提高?近日,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向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提交了报告。

备案工作基本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收到规范性文件313件,基本做到有件必备

执法检查报告提出,“从执法检查情况看,各地以《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为基本遵循,积极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在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检查中发现,各市县人大常委会从体制机制建设入手,基本制定了备案审查工作规定,对规范性文件接收、登记、分送、审查、反馈等程序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其中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地方性法规。

“自2015年10月1日条例实施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加强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沟通协调,督促其及时、规范报送规范性文件,基本做到了有件必备。”检查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0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共接收各报备单位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313件,其中省政府134件,省法院7件,省检察院1件,设区的市人大及政府、省直管县人大171件。

检查中发现,多数市县人大常委会纷纷加强了与报备单位的协调配合,各地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基本实现正常报备,石家庄、承德、唐山等7个市法院、检察院已开展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工作。其中,廊坊、衡水、保定等市政府制定了详细规范、可溯源、可操作的工作流程,积极接受人大监督,扎实开展报备工作,较好落实了条例有关规定。

从此次执法检查情况看,多数市县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职、创新方法,积极推进审查工作。其中,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较早开始探索实行相关工委、法工委和委托专家“三方审查”模式,切实提高了审查质量。同时,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还编制了审查工作指南,为审查规范化、精准化打下坚实基础。

为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效,各市县都积极开展培训,提高审查能力。除积极参加全国人大和省人大有关培训外,绝大多数市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不同规模的专门培训。例如,2016年以来,承德市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组织市直部门、县级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有效提升了备案审查工作人员业务能力。

审查工作要重视过程还要重视结果——

“上热中温下冷”,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

“从检查情况看,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执行条例规定,积极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在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检查组认为,但与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对备案审查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这项职责还未能充分有效履行。

首先是重视程度有差距,各地开展不平衡。“从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普遍存在‘上热中温下冷’的问题。”检查中发现,有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存在迟报漏报、审查流于形式的问题,没有将备案审查工作与立法、监督工作摆在同等位置。比如,有的地方对法律赋予的职权未能依法充分行使,认为报备单位报的越少审查的任务就越轻,承担的责任就越小;个别地方甚至不知道有这项职权,从未开展备案审查工作。

“再就是制度机制不完善,执行刚性不强。”检查组认为,有的市县人大常委会还没有能够形成有效的制度约束。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重发文、轻报备”,部分地方人大、政府仍然不同程度存在迟报、漏报、少报、不报的情况,监察委、法院、检察院的报备工作普遍处于起步阶段,报备情况督查缺乏有效制约手段。纠正不力的情况还比较普遍,有的制定机关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的审查研究意见不重视,督促纠正机制需要进一步明确、规范。

检查中还发现,机构队伍不健全,工作力量不足。目前,仍有4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未设立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已设立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普遍还要承担立法工作,难以集中精力开展备案审查。近三分之一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既没有明确专门机构也没有明确专职人员,已明确的也往往是一个人承担数项工作,备案审查工作流于形式。

“从全省来看,市县人大常委会普遍缺乏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备案审查工作人员,有的地方虽明确了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人员,但对这项工作尚不了解、不熟悉,难以开展审查工作。”检查组认为。

仍需进一步提升备案审查水平——

强化刚性纠错机制,切实做到有错必纠

“全面落实条例规定,首先要逐步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队伍。”检查组建议,一方面,要加强备案审查机构建设,有条件的市、县人大常委会要积极争取党委支持,设立专门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统筹负责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备案审查人员配备,按照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选配业务素质高、工作经验丰富、作风过硬、敢于担当的人员充实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同时,应全面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检查组认为,各级人大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真正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摆上人大常委会党组、主任会议和人大常委会的议事日程。比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报告,争取同级党委支持。主任会议要定期听取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备案审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必要时依法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检查组建议,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完善体制机制,建立起责任明确、运行有序、决策科学、领导有力的备案审查工作体制机制。一要完善报送备案体制机制,建立报备核查、迟报漏报通报等制度,做到有件必备。二要完善主动审查、专项审查体制机制,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与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工作委员会协同审查制度,做到有备必审。三要强化刚性纠错机制,做到有错必纠。四要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向人大常委会年度报告制度,实现备案审查工作“显性化”。

“同时,要多措并举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能力水平。”检查组建议,要围绕备案范围、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纠正程序等问题,加强备案审查理论研究。要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帮助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熟悉业务、拓宽视野、提高能力。要深入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效率和质量。

此外,还要积极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广泛参与。“一要发挥专家学者咨询作用,采取委托审查文件、邀请参与论证、组织公开点评等方式,借助外脑提高备案审查能力水平。二要注重开门审查,扩大公众参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检查组建议。(河北日报记者 周 洁  通讯员 袁任新 李丹)


责任编辑:孙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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