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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3部门:完善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政策

2021-02-04 21:13:47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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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张淑会)2月3日,河北省发改委、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政策的通知》,对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政策作出明确规定。其旨在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规范检测收费行为,减轻广大群众负担。

通知要求,各级疾控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抗体检测服务的项目内涵、收费标准与河北省现行医疗机构的检测价格衔接一致,鼓励各级疾控机构根据防控疫情需要开展混合检测。

根据通知,河北省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检测收费标准具体为:一是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80元/人次,样本类型包括:各种标本。样本采集、交接、签收、处理(根据标本类型不同进行相应的前处理),提取模板RNA,与阴、阳性对照及质控品同时进行实时扩增,分析扩增产物,判断并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 

根据疫情需要,按照省卫健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实施混合检测时,5个样本混合检测,每样本按不高于40元收费;10个样本混合检测,每样本按不高于30元收费。

二是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费,43元/项,包括IgG或IgM抗体。样本类型:血液。样本采集、签收、处理,加免疫试剂,温育,检测,质控,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

通知还指出,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费收费收入应按收费单位隶属关系上缴同级国库,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费用,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应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向社会公示,并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据介绍,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期限为疫情期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0〕1741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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