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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老人打官司索要“带孙费” 法院判决:儿子和前儿媳应当支付

2021-03-28 01:09:53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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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打官司索要“带孙费”

法院判决:儿子和前儿媳应当支付

在现实生活中,老人帮助子女带小孩,是很常见的事情,那老人向子女索要“带孙费”是否合法呢?

裴某是孙某的母亲,孙某和妻子张某结婚后不久生育一子小孙。后来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小孙随父亲孙某、祖母裴某共同生活。因为工作关系,孙某搬离裴某住处租房居住,小孙与祖母裴某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孙某与张某并未给裴某孩子的抚养费,后经人协调,孙某同意每个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后来,裴某将孙某与张某诉至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要求二人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带孙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者提供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因孙某、张某作为小孙的法定抚养义务人,对小孙均未履行抚养义务,小孙由裴某独自抚养、照顾,故裴某与孙某、张某之间构成无因管理。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支持了裴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带孙费”是指祖辈在没有法定义务或者是明确接受子女委托的情况下,因照顾孙辈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带孙费”从法律意义上讲,应当属于无因管理之债范畴,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无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当然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不能一概而论,具体个案情况及证据不一致,认定也就有所不同。祖辈带孙属于道德范畴,不属于法律范畴。带与不带是祖辈自我选择的权利,作为子女不可、也无权强求。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家庭、亲情本就与奉献、付出紧密相关,金钱无法衡量。“带孙费”更多地暴露出子女们“理所应当”式的啃老,忽视老人的付出,让老人逐渐感到痛心、寒心。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做父母的要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需要传承感恩、善良的传统美德,要感谢家中老人的辛苦付出。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责任编辑:张永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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