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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了明确规定

2021-04-01 15:28:49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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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戴绍志)为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加快促进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沧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3月1日出台。这是记者从3月31日召开的河北省沧州市阳光政务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图为发布会现场。  河北日报记者戴绍志摄

据介绍,新出台的《认定办法》在认定条件、认定程序以及二次认定方面与以前有关规定相比有了新变化。亮点包括:在认定条件方面取消了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3540”(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0周岁)限制;放宽了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且12个月以上未就业人员的年龄限制;增加了毕业5年内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中专毕业生(享受城镇低保或农村低保户家庭)失业登记半年以上的人员。

认定程序方面,新办法简化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取消了需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开具证明这一项内容,实现了让群众少跑腿、信息多跑路,大大方便了群众。

《认定办法》主要包括五项内容: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条件、认定材料、认定程序及认定管理、注销就业困难身份的情况、就业困难人员的二次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条件方面,结合沧州市实际情况,共制定六种条件。新办法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且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沧州市户籍的持《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同样有效)的失业人员中,符合以下情况中任意一条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符合“4050”人员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且12个月以上未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中专毕业生(享受城镇低保或农村低保户家庭)且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

认定材料方面,本着便民、精简材料的目的,《认定办法》规定了六种条件认定所需证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不需要到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做过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持《就业创业证》、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残疾人证等)即可前去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是否符合条件的就业失业信息由工作人员在河北省就业创业信息管理系统中核查。

认定程序方面,《认定办法》较之前规定简化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取消了需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初审、公示证明这一项内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持相关证件到居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初审符合条件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政务服务网站或就业创业微信公众号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公共就业服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成。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认定时间,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专用章”,并将有关信息录入河北省就业创业管理信息系统(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系统),即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认定管理方面,《认定办法》要求,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账,并及时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进行沟通协调,对认定对象及时进行跟踪指导及援助服务,将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享受政策等情况进行有效记载,对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就业服务部门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注销就业困难身份方面,《认定办法》对三种情况做了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况时,将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3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提供虚假信息扰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程序的;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系信用黑名单的。

就业困难人员的二次认定方面,《认定办法》规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前提是在失业登记有效期内申请认定,超过失业有效期要进行失业续登记,再申请就业困难认定;享受一种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期满后,需重新核实就业失业状况,重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再确定其是否享受其他扶持政策。

责任编辑:赵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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