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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发布2021年第一季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1-04-09 01:00:40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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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马彦铭)近日,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第一季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消费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案例一:因限购消费者无购房资格 经营者退还定金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底,北京消费者何女士想在河北省兴隆县红石砬购买一套商品房,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并支付定金两万元。后因所购商品房与样板间有差异,何女士提出退还定金,遭到经营者拒绝。在与经营者沟通中,消费者发现因限购政策,其本人不符合当地购房资格,购房交易根本不可能达成,因此要求经营者退还全部定金。

【调解过程及结果】

受理投诉后,兴隆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该案件进行了调查,在查看双方签定的《商品房认购书》时,发现《认购书》中规定:“乙方如经“承德市兴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其购买资格未通过的,本认购书自行解除并由甲方退还乙方已缴纳定金,甲方无需通知乙方,并有权将乙方所认购房屋另行处置”。经消费者确认,该夫妻均是北京户口,未在兴隆县缴纳过社保金。根据承德市房屋限购政策,该消费者不具备在兴隆县购房资格。

据此,消保委工作人员再次与经营者沟通协调,最终该公司同意将何女士购房的定金两万元全部退回。

【案例评析】

该《商品房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一般来说消费者如果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要求退回定金。

然而,《购房认定书》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具备购房资格。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该《商品房认购书》合同中关于购房资格的条款,可视作解除预约合同的附加条件。因消费者不具备购房资格,该认定书自行解除的条件随即成立。据此,认定书解除,经营者理当全额退回定金。

案例二:经营者错装油烟机 消费者投诉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隆化县消费者王女士在当地某装饰商场,全款11000元购买了油烟机一台。因房屋装修未及时居住,在安装完油烟机以后很长一段时间,王女士才发现安装的油烟机并非当时购买的型号。王女士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因拆除油烟机需破坏已安装的橱柜,所以王女士要求退货并赔偿5000元损失。

【调解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隆化县消保委与隆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联合处理此案。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对安装错误事实均无异议,但对纠纷解决的方案达不成一致。消费者认为商家有欺诈行为,要求退货,并赔偿;商家却解释公司确实不是主观故意,只是由于仓库物品太多,工作人员失误导致,给消费者带来了不便和损失,商家愿意免费更换产品,但不同意赔偿。为此工作人员有针对性地组织了多次调解,在排除商家欺诈行为后,主要围绕赔偿数额、造成损失、工钱等合理费用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商家为消费者更换产品并赔偿3000元。

【案例评析】

该案的实质是合同违约,即商家没有按照双方约定正确履行合同,安装油烟机型号不符,并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投诉处置妥当。

消费侵权典型案例

案件一:承德市兴隆县某手机行涉嫌故意拖延消费者提出的退货要求案

承德市兴隆县某手机行用损坏、维修过的手机充当新手机销售给消费者,并在消费者投诉后,在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期间对消费者的退货、退还货款不予理睬。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元。

案件二:张家口市康保县亿贸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案

康保县亿贸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成立后,开始雇佣员工通过接打电话向顾客宣传推销产品,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服务等提出的询问,不能真实、明确的答复,夸大、隐瞒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能,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张家口市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了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处罚款2000元。

责任编辑:张永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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