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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合同约定不明确 热力管网建设费该由谁承担

2021-04-16 16:52:30 来源:河北新闻网—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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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2日,原告迟某与被告张某、某经纪公司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夫妇将南皮县某小区的房屋卖给原告,并约定过户前的契税、水电、暖气、有线电视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过户后的费用由原告承担。2019年原告交取暖费时,热力公司要求原告交纳热力管网建设费,即“开口费”2346.05元,否则不予取暖,无奈迟某只得交纳。迟某认为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经某经纪公司协调未果,诉至南皮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张某立即给付原告代交的热力管网建设费2346.05元。

法院审理查明,经某经纪公司居间,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甲方保证已付清过户前的所有契税、维修基金、物业管理、水电、暖气、有线电视及相关费用;第三条约定:房产交接之前的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交接之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故意拖延或拒绝交纳,乙方有权以甲方应交费用金额的十倍追究甲方。原告与被告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合法,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合同第二条和第三条亦就此问题做了明确约定,其中“暖气等相关费用”虽然界限模糊,但应按通常思维理解为卖方应当付清所有与供暖基础设施有关的费用,以保证买方入冬后只需缴纳当年取暖费即可正常取暖。原告要求被告张某立即给付其垫付的热力管网建设费2346.05元合情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

说法

此案中被告于2019年6月份向原告出售涉案房屋,出售房屋时间晚于热力管网建设费用收取时间,被告张某理应将该部分费用交纳后,向原告交付能够正常取暖的房屋。因此案发生时间早于民法典实施时间,因此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原告之所以购买楼房,因为楼房相对于平房很大的优势便是冬季拥有完善的取暖设施。民法典实施后,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也有相应的规定。此案虽然合同中原被告双方关于热力管网建设费并未有明确的合同约定,但是从合同缔约目的以及实现目的来看,原告购买楼房就是为了追求更高质量的生活水平。同时,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可看出,被告张某在卖房之初也承诺该费用其已经交付完毕。因此纵观此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以及通常思维理解为卖方应当付清所有与供暖基础设施有关的费用,从而保障买方入冬后只需缴纳当年取暖费即可正常取暖,因此被告张某承担热力管网建设费合情、合理、合法。

家是温馨的港湾,买房是我们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买房前先充分了解该房屋的基本情况,再签订完善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不能草率,否则一旦摊上官司、惹上麻烦,将给自己增加无谓的烦恼。(张曼)

责任编辑:李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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