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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工资欠条讨薪 起诉案由选择很重要

2021-04-16 16:59:19 来源:河北新闻网—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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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沧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两起劳动争议案件,两起案件的被告均为同一公司,且案件事实情况基本一致。两起案件的原告以工资欠条为证据,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在劳动仲裁阶段仲裁委均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申请,原告不服,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收到两个案件后,承办法官经查发现,两起案件作为劳动争议纠纷已超过1年的劳动仲裁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考虑到原告的工资拖欠已久,且工资数额不小,如果直接驳回其诉求,原告则面临求助无门的窘境。经过与二原告沟通,二原告变更案由,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即拖欠劳动报酬争议起诉。庭审时,被告公司并不认可拖欠二原告工资的事实。在庭审后,被告公司申请追加二原告的实际雇主闫某为被告。法院依法追加闫某为被告。经法院多次调解,闫某承认其雇佣二原告干工程、拖欠工资的事实,并表态积极配合法院,尽快支付原告的工资。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按照上述规定,对于劳动者以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起诉的案件,其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发生的事实、劳动报酬未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支付的原因、工资欠条制作的真实性等没有争议,劳动者可以普通民事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劳动者依据劳务合同、拖欠工资证明的证据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论劳动者与该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法院将按照普通民事诉讼受理,不必经过仲裁前置。(刘帅)

责任编辑:李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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