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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咖论“数”|探索数据产权制度,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2021-04-23 05:15:19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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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制作: 河北日报记者米彦泽

王伟玲

目前,我国尚处于数据产权制度建设萌芽时期,数据滥用、数据垄断、不正当竞争等数据乱象凸显,执法时缺乏统一的法律判定依据,导致数据权属争议事件频发。产权清晰是数据要素市场经济活动有序运行的基础保障。

当前我国数据产权制度建设面临着不少问题。

制度不健全,法律规范的规定相对较少。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数据产权的民事单行法,对于数据的财产和资源属性并未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现有数据立法主要集中于个人信息保护。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涉及个人信息的法律近40部,法规近30部,部门规章近200部。面向企业的数据产权制度不足,诱发了数据垄断、用户隐私、数据抓取争议等一系列数据纠纷。

认识不统一,数据权属界定尚未形成共识。当前,产学研各界对数据权属众说纷纭,数据控制权、运营权、收益权等权利未被广泛认同和界定。究其原因,首先,数据产权既不同于物质性产权,相似于但又有别于知识产权等非物质性产权,具有混合性、可复制性、非排他性等特征。其次,数据权利涉及主体众多,没有法律约束,权属边界模糊不清。再次,不同数据主体拥有不同权利内容,但在特定场景中却对同一数据产品享有竞争性利益。数据权属不定,数据汇聚、流通、使用于法无据,数据价值难以有效释放。

权益难保障,各方数据权益难以有效保护。数据产权制度设置,不仅关乎数据主体权利,更关乎数据要素市场利益分配。数据权益分配与数据权属密切相关,两者衔接不明,难以科学确定和量化不同主体在数据要素市场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造成数据价值创造过程的群体性贡献与个体性拥有的冲突。相关主体权益得不到保障,就难以激发不同主体参与数据要素市场的热情。

加快推进数据产权制度建设,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探索。

支持探索数据产权制度建设。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发展,需要进一步健全数据产权制度体系,确定数据产权的保护强度以及各项权利归属,规范数据要素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秩序。应支持部分地区先行先试,在错综复杂的市场关系中探索构建多层级、多场景下的多元化数据产权制度体系,为数据产权制度上升到立法层面打好基础。

开展数据产权制度理论研究。数据产权制度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明确数据主体,又需要明确不同主体在不同场景中的权利内容和权益保障,更需要在数据要素市场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步予以明晰界定。应对数据产权制度进行跟踪研究,才能在不同阶段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数据产权制度。

推动数据产权制度立法。数据提供者在相关法律的保护下,可自主积极、创造性地挖掘数据价值。数据使用者在相关法律的规制下,可自觉约束自身经营行为并主动承担相应经营责任,防止数据要素市场秩序失调。长远来看,有必要将数据产权制度体系上升到法律层面,填补全球数据产权制度空白,为数据要素市场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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