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本网原创>>

增驾实习期内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能否免赔

2021-05-20 14:31:29 来源:河北新闻网
进入移动版,省流量,体验好

河北法制报讯 (许延敏)持有A2驾驶证,在增驾实习期内驾驶车辆牵引挂车发生交通事故,但保险公司认为此种事故属于拒赔情形。5月6日,黄骅市人民法院透露,该院审理的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经保险公司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后,最终尘埃落定。

2020年9月,李某与丁某分别驾驶重型半挂货车,在高速公路行车过程中,发生追尾相撞事故,导致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查勘后,最终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丁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各自的损失分别向对方及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中,李某要求丁某及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30%的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然而,丁某的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丁某的驾驶证正处于增驾A2 的实习期,属于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中“实习期内驾驶车辆牵引挂车”的拒赔情形,因此只能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不应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下,李某将丁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黄骅法院。

围绕增驾实习期内驾驶车辆牵引挂车是否可以免赔这一争议焦点,黄骅法院着重进行了审理查明,认为虽然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条款载明“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司机丁某的驾驶证主页载明准驾车型为A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驾驶车辆牵引挂车,副页载明增驾实习期为一年,事故发生在增驾实习期内,但增驾实习期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实习期,保险条款中亦未释明“实习期”的内涵,未明确记载增驾实习期驾驶车辆牵引挂车亦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超出部分按照次责30%的比例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承担。据此,黄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损失70940.30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日前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A2驾驶证准予驾驶的车型包括牵引车,但A2驾驶证系经驾驶人申请增加准驾车型、且通过考核取得,在取得后另有增驾实习期的规定。被告丁某在增驾A2的实习期内驾驶车辆牵引挂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这一点从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内容亦可以得知。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丁某在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时,增驾实习期内驾驶车辆牵引挂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被告保险公司所述的免赔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实习期仅指初次申领驾驶证,而不包括准驾车型增加后的实习期。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当被保险人认为实习期仅为“初次申领驾驶证”,而保险人理解为还应包括“增加准驾车型”时,应当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因此,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的增驾实习期驾驶车辆牵引挂车应当免赔的主张,两级法院审理后均未给予支持。

责任编辑:王景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
			河北新闻网
			官方微信
			
			河北日报
			客户端
			

相关新闻

电子报
立即打开
网站首页 分享文章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