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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虚假诉讼的面纱

2021-05-26 16:05:48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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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库 郑雅静

近日,沧州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的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后改判,判决撤销二审判决,驳回原告魏某的起诉。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回转阶段。这是开展民事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工作以来,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的又一缩影。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的一天,舒某驾驶魏某所有的小轿车与刘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魏某车辆损坏,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魏某将其事故车辆以3万元左右的价格卖给某汽车修理厂,该修理厂于2015年委托律师崔某以魏某的名义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魏某各项损失共计98279元。2019年,保险公司不服生效判决,以原告魏某故意夸大事故事实,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沧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抽丝剥茧揭穿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既然是做假,必会留下蛛丝马迹,只要检察人员耐心细致地审查就会发现线索。

承办检察官受理案件后,通过调阅法院卷宗发现,具状书上魏某的签名是机打的,不是手写;魏某在授权委托书、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上的签名前后笔迹不一致;代理律师崔某签收的邮寄送达单据上的联系电话与立案信息表中魏某登记的电话号码相同。带着这些疑惑,承办检察官从公安交警部门调取了案涉交通事故卷宗,经比对发现,交通事故卷宗中魏某的签名与其法院卷宗中签名的笔迹明显不一致,两个卷宗中所登记的电话号码也截然不同。这绝对不是巧合,检察官意识到该案极有可能是一起他人假冒魏某名义提起的虚假诉讼案件。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虚假诉讼通常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或单方故意制造、夸大事故,从而骗取高额的保险赔偿金。为不打草惊蛇,检察官经缜密分析研判,带着疑问向法院调查了解案件执行情况,发现诉讼执行款系律师崔某签字领取,并非魏某本人领取,这不符合常理。为此,检察官“顺藤摸瓜”,深查深挖,分别向当地财政局支付中心、银行等部门调查核实诉讼执行款的流向,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律师崔某领取诉讼执行款后直接将钱打入某汽车修理厂经理的个人银行账户。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真相,检察官果断调整思路,综合运用询问、查阅、调取、复制相关法律文书或证据,以及向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咨询等调查,及时补齐证据,最终查明实际拖车费用与案卷中拖车费票据上的金额不符,评估机构对事故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评估时所依据的部分修车费票据属于虚开发票,能够证实诉讼当事人存在故意夸大车辆受损程度的行为,达到了民事虚假诉讼的高度盖然性。

谎言终究是谎言,永远不可能自圆其说。检察官在前期调查收集证据基础上,通过分组同时对魏某与崔某二人进行谈话询问,查明二人并不相识,二人无任何来往,具状书是崔某所写并提交,且诉讼费也是由崔某先垫付,案结后由某汽车修理厂给付崔某;授权委托书上“魏某”的署名虽为魏某本人书写,但仅是供购车方与保险公司协商涉案事故车辆赔偿事宜,魏某对该案诉讼过程完全不知情。可见,魏某并无提起诉讼的真实意思表示。

经过一系列调查核实,承办检察官认定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冒名虚假诉讼案件,随即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至此,一起“精心策划”的虚假诉讼案件终告破。

检察官说法

虚假诉讼既侵害了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影响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秩序,已成为司法领域合力打击的重点和难点。虚假诉讼的隐蔽性特征决定了检察机关仅仅通过书面审查是不可能完全确定的。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虚假诉讼案件的审查,一般都是从其违法之处入手,深挖不合常理、可疑之处,围绕着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开展调查核实,这样往往会带来意想不到甚至是柳暗花明的结果,从而有效遏制行为人的不良企图,维护司法权威,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人要摒弃“只要周密安排,就不会被发现”的错误想法,因为一切“虚假”,定会露出“蛛丝马迹”,也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要时刻谨记,法律维护的是合法权益,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绝不允许被肆意践踏,公平正义永远不会缺席。


责任编辑:高小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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