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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河北7市教育局最新通知

2021-06-13 00:17:25 来源:河北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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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辛集等7市教育局发布通知,要求扎实推进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维护招生工作秩序,促进教育公平↓↓↓

石家庄

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2021年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在石家庄市招生管理办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1〕13号)要求,为扎实推进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维护招生工作秩序,促进教育公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2021年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在石家庄市招生管理办法》,现予公告。 

石家庄市教育局

2021年6月11日

2021年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在石家庄市招生管理办法 

为稳妥做好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维护招生工作秩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依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1〕13号)精神,结合石家庄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招生原则

1.市域外公办普通高中学校非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在石家庄市招生,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石家庄市招生工作由石家庄市教育局统筹管理,规范秩序,保障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依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民办高中以审批地范围招生为主”有关要求,严格控制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招生数量,民办普通高中在审批地以外招生计划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30%以内。

2.严禁市域外普通高中以任何形式在我市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市域外普通高中之间借对方名义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市域外公办普通高中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以公办普通高中名义招揽生源;严禁市域外普通高中与社会培训机构在我市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

3.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未按照本管理办法招收的学生,我市不予确认,在我市有违规招生行为、不良招生记录的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一律取消在我市招生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招生学校和家长自行承担。

二、计划确认

4.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计划在石家庄市招生的学校须于6月13日前,由学校所在设区市教育局将招生计划一次性致函石家庄市教育局。石家庄市教育局根据本市普通高中发展状况、教育资源布局和初中毕业升学人数,科学核定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石家庄市的招生计划,书面回复学校所在设区市教育局并向社会公布。未向我市告知备案的,不得在我市招生。未经石家庄市教育局确认的招生计划无效、招生结果无效。

5.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提交的招生计划相关材料包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计划在石家庄市招生计划数、分地市招生计划数。同时提交学校简介、学校规模、在校生总人数、学费标准、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年检合格证明、其他注意事项等。省级示范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需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各设区市教育局需提供一份本地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招生的招生计划汇总表(含各学校名称,招生计划总数,分地市招生计划数)

三、录取规则

6.2021年,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经石家庄市教育局核准,可以在石家庄市开展自主招生,不得在石家庄市公布中考成绩前录取学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选拔性文化考试,不得招收已被石家庄市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录取石家庄市划定的市、县(区)普通高中学校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成绩的学生。

7.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石家庄市录取结束后,需由学校所在设区市教育局于7月30日前将录取学生名单(应包含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学籍号、准考证号、中考成绩、初中毕业学校)致函石家庄市教育局,石家庄市教育局回函确认。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据此向学生发放加盖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并为学生注册学籍。经石家庄市教育局确认的录取名单是我市被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录取学生注册高中学籍的唯一依据,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不得为未经石家庄市教育局确认录取的学生注册学籍。

四、其他规定

8.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意向登记、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提前招生。任何学校未经石家庄市教育局确认招生计划、超计划招生、招收已被石家庄市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均为违规招收学生,石家庄市教育局不予确认录取结果,也不予办理初中学籍档案转移工作。

9.已被石家庄市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视为放弃入学机会,其他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并为其办理注册学籍手续。

10.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在本地招生的监督管理,将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纳入“中小学违规招生专项整治”范畴,坚决查处违规招生行为,切实维护招生秩序。

11.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确认的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名单审核学籍,严禁为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电子学籍档案转移手续。对违规办理学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严肃处理和追责。

12.坚决打击各类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在职教师违规参与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招生活动的行为。对有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学校将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将列入黑名单管理并在年检中给予不合格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对违规的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在年度评优评先、职称评聘、提拔任用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13.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未按本办法进行的一切招生行为均为违规招生,石家庄市教育局不予确认,所招学生全部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招生学校自行承担。同时,永久性取消该校在石家庄市的招生资格。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承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1〕13号)要求,为扎实推进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维护招生工作秩序,促进教育公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招生原则

1. 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大力促进和维护教育公平,确保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2.市外公办普通高中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在我市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招生工作由承德市教育局统筹管理。

3.严禁市外普通高中以任何形式在我市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市外普通高中之间借对方名义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市外公办普通高中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以公办普通高中名义招揽生源;严禁市外普通高中与社会培训机构在我市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

4.市外民办普通高中未按照本管理办法招收的学生,我市不予确认,在我市有违规招生行为、不良招生记录的市外普通高中学校,一律取消在我市招生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招生学校和家长自行承担。

二、招生计划

5.全市兴办、引进多所优质普通高中,高中学位充足,能够满足广大群众就近享受优质高中教育资源的需求。依据教育部、省教育厅2021年普通高中招生有关通知要求,从今年起,严格控制市外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招生数量,并逐年递减,最迟2024年停止市外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招生。

6.计划在我市招生的市外民办普通高中须向审批地市级教育部门提出招生申请,由审批地市级教育部门统一将各学校招生计划(包括学校招生计划总数、分地市招生计划数、学费标准、加盖学校公章后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年检合格证明、其他注意事项等),于6月10日前一次性书面函告我市教育局,未向我市告知备案的,不得在我市招生。

三、录取规则

7. 2021年,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的招生录取工作采取自主形式开展,在我市公布中考成绩、划定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之后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8.市外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录取学生,必须经承德市教育局确认。确认通过后,向民办普通高中所在市教育局发放确认函和确认录取学生名单。

9.市外民办普通高中根据承德市教育局确认的录取学生名单为学生注册学籍,不得为未经确认录取的学生注册学籍。我市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确认的招生录取名单进行学籍审核,严禁擅自办理学籍电子档案转移审核。对违规办理的,将严肃追究县区教育局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

四、有关要求

10.已被我市高中学校按规定录取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入学机会,市外民办普通高中不得再录取。

11.我市坚决打击学校、机构和个人违规参与市外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承德市教育局

2021年6月8日

张家口

张家口市教育局关于市外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1〕13号)要求,为扎实推进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维护招生工作秩序,促进教育公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招生原则

1. 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大力促进和维护教育公平,确保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2.市外公办普通高中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在我市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招生工作由张家口市教育局统筹管理。

3.严禁市外普通高中以任何形式在我市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市外普通高中之间借对方名义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市外公办普通高中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以公办普通高中名义招揽生源;严禁市外普通高中与社会培训机构在我市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

4.市外民办普通高中未按照本管理办法招收的学生,我市不予确认,在我市有违规招生行为、不良招生记录的市外普通高中学校,一律取消在我市招生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招生学校和家长自行承担。

二、招生计划

5.全市兴办、引进多所优质普通高中,高中学位充足,能够满足广大群众就近享受优质高中教育资源的需求。依据教育部、省教育厅2021年普通高中招生有关通知要求,从今年起,严格控制市外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招生数量,并逐年递减,最迟2023年停止市外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招生。

6.计划在我市招生的市外民办普通高中须向审批地市级教育部门提出招生申请,由审批地市级教育部门统一将各学校招生计划(包括学校招生计划总数、分地市招生计划数、学费标准、加盖学校公章后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年检合格证明、其他注意事项等),于6月10日前一次性书面函告我市教育局。未向我市告知备案的,不得在我市招生。

三、录取规则

7.市外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招录的学生,必须通过我市网上招生录取平台统一进行志愿填报和录取,市外民办普通高中经我市确认的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按生源规模分配到各县区,考生只能填报一个市外民办普通高中志愿,由各县区按学生志愿组织录取。

8.市外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录取学生,必须经张家口市教育局确认。确认通过后,向民办普通高中所在市教育局发放确认函和确认录取学生名单。

9.市外民办普通高中根据张家口市教育局确认的录取学生名单为学生注册学籍,不得为未经确认录取的学生注册学籍。我市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确认的招生录取名单进行学籍审核,严禁擅自办理学籍电子档案转移审核。对违规办理的,将严肃追究县区教育局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

四、有关要求

10.市外民办普通高中须在我市教育局规定时间内有序进行招生录取,不得在规定时间前和规定时间后录取学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意向登记、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我市超计划招生;不得录取未填报本校志愿的初中毕业生;不得录取我市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成绩的学生。

11.已被我市高中学校按规定录取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入学机会,市外民办普通高中不得再录取。

12.我市坚决打击学校、机构和个人违规参与市外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张家口市教育局

2021年6月7日

秦皇岛

近日,河北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1]13号),就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秦皇岛市结合实际,制定了《2021年市域外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管理办法》,现予公告。

秦皇岛市教育局

2021年6月7日

2021年市域外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管理办法

为积极稳妥做好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维护招生工作秩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依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1]13号)精神,结合秦皇岛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1.市域外公办普通高中学校非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在秦皇岛市招生,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秦皇岛市招生工作由秦皇岛市教育局统筹管理,规范秩序,保障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从今年开始,严格控制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秦皇岛市招生数量,逐年递减,最迟于2024年全面停止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秦皇岛市招生。

2.计划在秦皇岛市招生的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须于6月10日前,由学校所在设区市教育局将招生计划一次性致函秦皇岛市教育局。秦皇岛市教育局根据本市普通高中发展状况、教育资源布局和初中毕业升学人数,科学核定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秦皇岛市的招生计划,书面回复学校所在设区市教育局并向社会公布。未经秦皇岛市教育局确认的招生计划无效、招生结果无效。

3.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提交的招生计划相关材料包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计划在秦皇岛市招生计划数、分地市招生计划数。同时提交学校简介、学校规模、在校生总人数、学费标准、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年检合格证明、其他注意事项等。省级示范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需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2021年,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经秦皇岛市教育局核准,可以在秦皇岛市开展自主招生,不得在秦皇岛市公布中考成绩前录取学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选拔性文化考试,不得招收已被秦皇岛市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录取秦皇岛市划定的市、县(区)普通高中学校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成绩的学生;2022年后,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秦皇岛市招生须通过秦皇岛市网上招生录取平台进行志愿填报,由录取平台进行统一招录。

5.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秦皇岛市录取结束后,需由学校所在设区市教育局于7月30日前将录取学生名单致函秦皇岛市教育局,秦皇岛市教育局回函确认。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据此向学生发放加盖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并为学生注册学籍。不得为未经秦皇岛市教育局确认录取的学生注册学籍。

6.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意向登记、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提前招生。任何学校未经秦皇岛市教育局确认招生计划、超计划招生、招收已被秦皇岛市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均为违规招收学生,秦皇岛市教育局不予确认录取结果。

7.已被秦皇岛市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视为放弃入学机会,其他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并为其办理注册学籍手续。

8.各县区须严格按照秦皇岛市教育局确认的招生录取名单审核学籍,严禁为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违规招收学生办理学籍电子档案转移手续。对违反规定办理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和追责。

9.坚决打击学校、培训机构和教师违规参与市域外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的行为。对有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学校取消其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年审视为不合格,情节严重者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教师在评优评先、职称评聘、提拔任用等方面一票否决。

10.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未按本办法进行的一切招生行为均为违规招生,秦皇岛市教育局不予确认,所招学生全部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招生学校自行承担。同时,永久性取消该校在秦皇岛市的招生资格。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唐山

为健全和完善普通高中招生制度,切实规范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的招生行为,大力维护公平有序的招生环境,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4月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以及《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本办法所称外地民办普通高中是指唐山市域外各级民办教育审批机关审批设立的民办普通高中。

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开展招生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普通高中招生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遵守我市招生规则,自觉规范招生录取行为,主动维护招生秩序,公开公平公正录取学生。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招生由唐山市教育局统筹管理,与我市普通高中同步招生、同步录取、同步注册学籍。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应按照省教育厅要求,逐年减少在我市的招生计划,并最迟于2024年全面停止在我市招生。

二、招生计划备案核定

1.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应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确保在审批地以外招生计划不超过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30%,并逐年递减。同时,要严格按照均衡原则,分配在审批地以外的招生计划。

2.计划在我市招生的外地民办普通高中须在6月11日前,由学校审批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招生计划相关材料一次性函告我市。招生计划情况应包括: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计划在我市招生数以及省内分地市招生计划数。同时,需提交包含学校简介、办学规模、在校生总数、每学期学费标准等内容的基本情况文字材料和审验合格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正本和副本,加盖学校公章)。省级示范性民办高中需一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3.唐山市教育局将根据全市普通高中发展状况、资源布局、生源数量及本地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等实际,核定确认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的招生计划并书面回复。未经我市核定确认的招生计划无效。唐山市教育局将在官网上对核定确认的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招生计划予以公告,公告期6个月。

三、招生录取方式

4.2021年,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的招生录取工作采取自主形式开展,今后招生录取方式根据当年实际确定。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应在我市公布中考成绩、划定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之后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5.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应通过有效途径公布在我市招生的具体方案和办法,接受全部符合条件的考生报名。录取工作应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基础上,严格依据考生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开展。

6、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应在确保不低于我市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明确在我市招生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录取结果确认

7.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录取结束后,于7月30日前由学校审批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致函提供录取我市的学生名单(应包括学生基本信息、身份证号、准考证号、中考总成绩、初中毕业学校等内容),名单内录取学生数量应与经我市核定确认的招生计划数一致。

8.唐山市教育局将依据核定确认的招生计划、我市及招生学校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录取学生成绩和志愿等有关情况对外地民办学校招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确认结果将函复审批地设区市教育局。经唐山市教育局确认的录取名单是我市被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录取学生注册高中学籍的唯一依据。

9.在我市招生的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应按照我市确认的录取名单,为所录取学生发放加盖学校公章的正式录取通知书。外地民办普通高中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未经我市确认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并注册学籍。

五、规范招生录取行为

10.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招生过程中,严禁以公办普通高中名义进行招生宣传和招揽生源;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公布、宣传学校高考成绩、升学率。

11.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应严格按照经我市核准的招生计划在我市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在我市提前组织招生报名和开展录取工作;不得招收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和已被我市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面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通过任何违规手段招收的学生全部无效。

12.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应严格依据经我市审定确认的录取名单为在我市录取的学生注册学籍,不得接收未经唐山市教育局确认的我市学生就读,不得为非本校录取的学生注册学籍。

六、其他有关要求

13.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在本地招生的监督管理,将外地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纳入全市“中小学违规招生专项整治”范畴,坚决查处违规招生行为,切实维护招生秩序。

14.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确认的外地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名单审核学籍,严禁为外地民办普通高中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电子档案转移手续。对违规办理学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严肃处理和追责。

15.坚决打击各类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在职教师违规参与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招生活动的行为。对有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学校将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年度县级以上评优评先资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将列入黑名单管理并在年审中给予不合格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对违规的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在年度评优评先、职称评聘、提拔任用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本管理办法由唐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或请示省教育厅后确定。

唐山市教育局

2021年6月9日

廊坊

为积极稳妥做好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工作秩序,大力促进教育公平,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以及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1]13号)精神,结合廊坊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招生原则

1.市域外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在廊坊市招生;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廊坊市招生工作由廊坊市教育局统筹管理,规范秩序,保障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2.市域内、市域外普通高中学校实行同步招生。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控制大校额和大班额的规定。

3.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由廊坊市教育局统一组织,集中录取。任何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意向登记、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自行招生。

4.为维护全市良好招生秩序,保障家长学生权益,有违规招生行为、不良招生记录的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一律取消在廊坊市招生资格,廊坊市教育局不予确认招生计划。

二、计划确认

5.计划在廊坊市招生的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由学校审批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6月10日前将招生计划一次性致函廊坊市教育局。廊坊市教育局根据廊坊市普通高中学校发展状况、教育资源布局和初中毕业升学人数,科学核定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廊坊市招生计划,书面回复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廊坊市教育局确认的招生计划无效。

6.市域外民办高中学校提交的招生计划相关材料包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计划在廊坊市招生数、分地市招生计划数。同时提交学校简介、学校规模、在校生总人数、学费标准、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年检合格证明、其他注意事项等。省级示范性民办高中需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7.根据河北省教育厅规定,从今年开始,严格控制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廊坊市招生数量,逐年递减,最迟于2024年全面停止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廊坊市招生。

三、录取规则

8.廊坊市本年度高中招生分为3批进行,依次为提前批、第一批、第二批。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列为第一批,实行单独志愿。

9.考生必须登录“廊坊市高中招生录取平台”,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志愿填报。

10. 凡中考成绩高于廊坊市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的考生,均可报考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

11.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实行摇号录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校代表和家长代表参加,由廊坊市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

12.录取时,逐校对报考该校的考生进行现场摇号,随机产生录取结果。如该校报考考生数量高于招生计划,按照招生计划和摇号规则录满为止;如该校报考考生人数未达到招生计划数,直接全部录取,无需摇号。

四、其他规定

13.录取结束后,廊坊市教育局向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审批地教育局发放录取确认函和确认录取学生名单,学校据此向学生发放加盖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并为学生注册学籍。不得为未经廊坊市教育局确认录取的学生注册学籍。

14.已被廊坊市高中学校按规定录取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入学机会,其他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并为其办理注册学籍手续。 

15.各县(市、区)严格按照廊坊市教育局确认的招生录取名单进行学籍审核,严禁为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电子档案转移审核。对违反规定办理的县(市、区)教体局责任人和当事人,严肃处理和追责。

16.廊坊市教育局坚决打击学校、机构和个人违规参与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的行为。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未按本办法进行的一切招生行为均为违规招生,廊坊市教育局不予确认,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招生学校自行承担。

本办法由廊坊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廊坊市教育局

2021年6月5日

辛集

辛集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市域外普通民办高中在我市招生的公告

为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营造良好教育生态,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1〕13号)要求,现将2021年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招生工作公告如下。 

一、招生计划

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辛集市招生,须在6月13日前,由学校所在设区市教育局将招生计划一次性函告辛集市教育局。经辛集市教育局研究复函并待中考成绩公布后,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按照复函核定的招生计划进行自主招生。未经辛集市教育局复函确认的招生计划无效、招生结果无效。

二、招生录取

按照辛集市教育局有关规定,复函允许在辛集市招生的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只允许在我市报考非市属高中类(代码“77”)考生中进行自主招生,市属高中类(代码“99”)中的招生结果将不予认可。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选拔性文化考试,不得在公布中考成绩前录取学生,不得招收已被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录取辛集市普通高中学校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的学生。

三、录取确认

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未经辛集市教育局复函许可招收的学生,我市不予确认,在我市有违规招生行为、不良招生记录的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一律取消在我市招生资格,违规招生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招生学校和家长自行承担。

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结束后,需由学校所在的设区市教育局于7月30日前将录取学生名单(包含录取学校名称、学生姓名、学籍号、准考证号、中考成绩、初中毕业学校)函告辛集市教育局,经辛集市教育局复函确认后,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据复函名单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并为学生注册学籍。未经辛集市教育局复函确认的学生不予转接学籍。

四、招生纪律

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跨市招生、超计划招生;严禁市域外普通高中以任何形式在我市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掐尖”招生;严禁市域外普通高中之间借对方名义混合招生;严禁以金钱、实物或其他形式收买或变相收买学生;严禁市域外普通高中与社会培训机构在我市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将列入黑名单,并在年检中给予不合格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辛集市教育局

2021年6月11日

来源|石家庄市教育局、承德市教育局、张家口发布、秦皇岛市教育局、唐山市教育局、廊坊市教育局、辛集教育

责任编辑:张永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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