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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未离身却产生消费记录 不良征信能否撤销

2021-07-12 15:04:28 来源:河北新闻网-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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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改变,预付经济风生水起,信用卡早已进入寻常百姓家,其透支功能和方便快捷性让不少人能够实现“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但由于伪卡交易、网络盗刷等原因,致使与之有关的民事纠纷也随之出现。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

高先生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却从来没用过。突然有一天,发卡银行来电告知他有逾期未还款近5万元,高先生听后一头雾水,信用卡始终没有激活使用,怎么会产生消费记录?翌日上午,高先生急匆匆赶到发卡银行了解情况,经过查询得知,补办的信用卡寄送到东北,绑定电话已变更,有人持补办的信用卡在广东深圳、辽宁康平先后消费49992元。高先生的疑问又来了,自己明明早就将预留手机号注销,号码是怎么修改的?信用卡没有激活,至今仍在自己手中,也未曾申请补办,发卡银行却将上述逾期未还款信息列为不良信用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高先生越想越生气,经多次交涉未果,无奈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发卡银行撤销该不良征信记录。庭审中,发卡银行表示,高先生因自身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自己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银行在此过程中没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先生与发卡银行形成的信用卡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发卡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义务保护高先生信用卡资金安全,该信用卡如非高先生或其委托的人凭本卡刷卡取款,不应视为高先生取款。发卡银行未履行必要的身份查验程序,仅凭电话申请便将高先生的信用卡挂失、补办并寄送至非高先生预留的住址,且亦仅凭电话申请修改了预留手机号,进而导致高先生无法知晓信用卡的消费记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高先生并未激活使用该信用卡,也提供了证据证明交易发生当时其本人在唐山,发卡银行不能提供有效的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据证明高先生使用信用卡进行了争议交易,故高先生不应承担相应款项的偿还义务。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高先生的诉讼请求。

说法

2021年5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持卡人依据其对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不承担或者不完全承担责任的事实,请求发卡行及时撤销相应不良征信记录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规定依法对银行卡交易秩序以及互联网金融进行规制,依法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同时对银行卡盗刷责任进行了规定,包括对银行卡盗刷事实的认定,分别对不同主体之间的盗刷责任进行规定。银行卡盗刷交易分为伪卡盗刷交易和银行卡网络盗刷交易两种。伪卡盗刷交易,是指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基于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网络盗刷交易,是指他人盗取并使用持卡人银行卡网络交易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伪卡盗刷交易着重强调他人伪造银行卡卡片刷卡进行交易;网络盗刷交易的特点是盗刷者不使用伪造银行卡卡片刷卡交易。

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以及“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该规定第四条明确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赵贺)

责任编辑: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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