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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美国对华反垄断第一案:一场旷日持久的较量

2021-08-20 12:56:37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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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旷日持久的较量

——聚焦美国对华反垄断第一案

图为美国对华反垄断第一案最新判决新闻沟通会现场。 河北法制报记者李文秀摄

美国当地时间8月10日,美国对华反垄断第一案有了最新进展。

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再次以违反国际礼让原则,撤销了纽约东区法院2013年作出的责令河北维尔康制药公司及其母公司华药集团对原告动物科学产品公司三倍损失赔偿1.53亿美元的一审判决,退回案件并指令地区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且不得再次起诉。

至此,这起持续近17年,涉案金额9亿余元人民币,历经一审、二审 、再审和重审的美国对华反垄断第一案,华药集团又迎来了新胜利。

面对可以纳入中美法律教科书的这一案例,华药集团是如何取得重审胜诉,该案是否到此就尘埃落定,对华药集团和国内企业有着怎样的意义,给我们“走出去”战略又会带来什么启示?

固定价格协议使中国药企一审被判赔偿1.53亿美元

2005年1月,美国得克萨斯州动物科学产品公司及新泽西州兰尼斯公司以触犯美国反垄断法为由,将河北维尔康制药公司等中国四家药企起诉到法院。

原告在诉状中称, 2001年12月,上述四家中国药企在一次内部会议上达成固定价格协议后,通过减少供给量来操控美国当地市场,致使维生素C价格由2.5美元/公斤大幅攀升至15美元/公斤,使他们遭受数千万美元的损失。

据了解,美国公司提到的那次会议,是我国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特殊阶段召开的。作为维生素C产业最大的生产国和出口国,为避免其价格战导致欧盟和美国反倾销指控,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西药部召集国内四家维生素C生产企业开会,强制达成出口数量和最低限价的协议。

据此,四家药企认为,他们达成固定价格协议,是为执行当时中国政府部门的强制性要求而采取的相应行为,是完全符合当时中国法律法规的,遂以国家行为原则、外国主权强制和国际礼让为由,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被美国法院驳回。

出于各种因素考虑,在案件临近开庭前,除河北维尔康制药公司外,其余三家药企与原告达成了“庭前和解”。其间,华药集团被原告追加为被告。

2013年11月,美国纽约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卖方操纵维生素C出口的价格和数量,并不是在中国法强制下作出的,因此判决河北维尔康制药公司和华药集团败诉,并赔偿原告动物科学产品公司三倍损失及利息共计1.53亿美元(当时折合人民币约9.34亿元)。

国际礼让原则让华药集团两次获得胜诉

面对这一判决结果,孤军奋战的华药集团立即声明坚决予以反对,并上诉至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其间,为了澄清事实,中国商务部以“法庭之友”身份向美国上诉法院陈述意见。

这一番努力没有白费。美国当地时间2016年9月20日,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认定,根据国际礼让原则,美国反垄断法不适用于被告行为,法院对该案没有事项管辖权。故此,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作出了撤销纽约东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据了解,所谓国际礼让原则,是指美国法院在审理涉外诉讼案件时,如果被指控的行为是外国法律所强制,为了尊重域外国家的国家主权和司法主权,则美国法院应适用礼让原则,放弃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本案中,美国原告指控的行为是在中国法的明示要求下作出的,是中国的法律体系与美国的反垄断法存在冲突之下导致了被告的法律责任。所以根据国际礼让原则,美国反垄断法不适用于被告行为,法院对该案没有事项管辖权,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遂作出有利于华药集团的判决。

原告不服这一判决,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下令发回重审此案,并要求二审法院重新考虑国际礼让原则的适用。

按照最高法院的指示,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对该案再次进行了审理,认为正如当时的行政文件和行业报告所显示的那样,中国的相关法规要求被告在维生素C的出口价格和数量上进行协调,这是中国维生素C出口制度的一部分。在平衡美国和中国法律之间的这种真正冲突以及其他既定的国际礼让原则后,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再次撤销纽约东区法院一审判决,退回案件并指令地区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且不得再次起诉。

这起案件是否尘埃落定

华药集团在重审中再次获胜,是否意味着这一案件到此就尘埃落定?华药集团总法律顾问张廷德对此予以了否认。

据介绍,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包括联邦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三个审级。诉讼当事人在地区法院败诉后,有权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对上诉法院判决不服的,可向作为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终审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上诉申请再审。2018年,最高法院就曾应原告申请,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下令发回重审。

当然,请求最高法院再审,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否受理,则是最高法院9名法官的权力。与年申请再审高达万余件的案件数量相比,最高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一般仅在100件左右,这是因为其主要职责不是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而是在更广泛的意义上维护联邦法制。所以,就这一次上诉法院的判决结果,原告还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但再次获得最高法院“垂青”的概率却是微乎其微了。

此案对国内企业“走出去”战略的意义和启示

“坚持近17年做这件事,就是为了维护华药集团始终守法合规经营的正面形象,为了未来在国际市场上继续发展。”华药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张玉祥表示,作为 “新中国制药工业摇篮”,他们会以此案的再审胜诉为契机,努力朝着“打造国内领先、国际一流医药健康产业集团”目标不断奋进。

同时,该案如最终胜诉,可为华药集团避免巨额损失。据了解,纽约东区法院判决的9.34亿元人民币,只是赔偿美国动物科学产品公司的。如果华药集团败诉的话,还要按同一标准赔偿另一个原告兰尼斯公司的损失,再加上案件诉讼费、律师费等,总赔偿数额可达20亿元人民币。

“这一判决对中国企业‘走出去’具有里程碑意义!“张廷德告诉记者,华药集团是第一个,但不会是最后一个被美国以“反垄断”为由进行诉讼的中国企业。这次再审胜诉,对国内企业而言,无疑是一个巨大鼓舞,增强了他们依法维权、开拓国际市场的信心。

最重要的是,作为一个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美国的相关法律审判有着“遵循先例”的传统。如该案最终胜诉,则无疑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判例,之前在中国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因受国家“预核签章”制度约束、对出口产品进行过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再面临同样的美国反垄断的诉讼威胁。

“在当前中美贸易摩擦的大背景下,此案的最新判决,也给国内企业带来了很多启示!”国浩律师(石家庄)律师事务所解永法律师介绍说。

首先,要适应市场规则,加强对国内外反垄断法律的学习和遵从,做好风险评估,确保依法合规。特别是建立自己的涉外法律人才团队,以此提升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过程中的防范风险能力,避免陷入贸易摩擦的“泥潭”。

其次,要善用规则拓建海外市场,包括贸易规则和非贸易规则,以及我国制定的 “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南”等相关规则文件。同时,还应加强与国际同行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标准的制定,与海外市场形成利益共同体,以便在海外投资中保持主动。

此外,随着参与国际竞争节奏的加快、深度和广度的提高,海外诉讼会逐渐成为国内企业的一种常态。对此,我们应不惹事,但不怕事,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适当情况下,要积极与国内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寻求他们的帮助。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响应,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出现在国际化的舞台上,并保持了强大的竞争力。现今,华药集团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开了个好头,但未来仍然需要众多国内企业的不懈努力。(河北法制报记者古孟冬)

责任编辑:高小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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