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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河北印发《河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1-15 16:05:17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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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技厅网站相关信息截图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李红)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河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河北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河北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定位、建设运行模式、评价标准、管理方式和支持措施等,建立完善培育发展工作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加快培育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充分发挥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载体作用,推动科技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

《办法》明确了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定义、建设运行模式及发展定位

省新型研发机构含义:省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河北省内注册并运营,聚焦我省传统产业升级和未来产业培育发展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企业、事业单位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办法》明确了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模式,突出体制机制创新。省新型研发机构有别于传统科研事业单位,是以技术成果为纽带,采取共同出资、技术入股、平台建设、协作研发等方式,聚集整合政产学研资源和社会力量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是面向市场需求,建立市场化的运作机制、科学的创新组织模式、灵活的用人机制及薪酬制度、高效的成果转化机制的产业技术创新组织;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办孵化企业、技术服务等活动,促进产业链创新链融通发展,加快培育壮大新动能的重要力量。

《办法》明确了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定位: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重点围绕我省信息智能、生物医药健康等12大主导产业和装备制造、农产品加工等107个县域特色产业集群,聚焦产业发展需求,凝炼关键共性技术和“卡脖子”技术,组织开展技术研发和创新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为提高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办法》明确了科技管理部门的职能、举办单位的职责。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原则,举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出资人)是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主体,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省科技厅会同市科技管理部门协同联动,持续加强政策引导和激励支持,推动全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

《办法》明确了2个档次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和绩效目标,形成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标准

一是将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设为初创型和成长型两个档次,分别从机构的规模、能力和贡献三个层面制定了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和绩效目标,其中,初创型的设置了13个基本条件和11个定量绩效指标;对成长型的提高了要求,设置了14个基本条件和12个定量绩效目标。二是强化绩效管理,把绩效目标评价结果作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档次确定、动态管理和经费支持的主要依据,激励引导新型研发机构提档升级、向高水平发展。

《办法》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省新型研发机构的支持政策

省新型研发机构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可按照科技部《指导意见》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在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建设、成果转化激励、人才团队等方面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还明确,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后补助经费奖励;对成长型省新型研发机构,依据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一次性绩效后补助经费支持等。对省重点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一院一策”进行综合评议做了规定。

《办法》明确了加强监测评价和动态管理等具体措施

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采取发布通知、组织申报、归口管理部门审评推荐、省科技厅综合评价、实行动态管理等方式。主要措施有:对申报的机构,先由归口管理单位按照评价标准评审把关,达到标准和条件的再推荐申报,强化归口管理部门责任;加强动态管理,确定的省新型研发机构有效期为3年,期满应重新申报,否则取消资格;建立年报统计监测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不符合标准条件的省新型研发机构予以撤销。

责任编辑: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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