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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老人打赏网络主播十余万元能否要回

2021-12-07 10:38:16 来源:河北新闻网-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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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独居,闲来无事时就看网络直播,并在网络主播的忽悠下,从今年5月开始,陆续给其打赏十余万元。其子知道后,想与网络平台交涉要回钱款。那么,这钱能要回吗?

贾先生在省会工作,其父亲退休后在老家县城独居。为与父亲联系方便,贾先生就给其买了一部智能手机。简单教会老人使用微信等功能后,贾先生就回到省会。

老人看到手机能聊天、能看直播后爱不释手,闲来无事就打开某直播平台看直播。听到主播忽悠可以打赏后,老人也经常打赏,听主播对他的一顿猛夸。

今年10月,贾先生回家看望父亲,偶然听到父亲说给主播打赏的事儿后,才打开父亲的手机。看到打赏纪录后,贾先生吓了一大跳——短短半年时间,父亲已经给某主播打赏十余万元。询问老人,老人说打赏了多少钱他也不清楚。但一听有这么多,老人着急了,说这可是他养老的钱啊。

贾先生与某直播平台联系,客服称每次打赏纪录他们都以短信形式发给老人,老人并未有任何异议。贾先生称老人已经七十多岁,对智能手机的用法根本不了解,也并未看到平台发来的短信,当听说打赏了这么多钱后,老人都急出病了。贾先生咨询平台能否将老人打赏的钱退回来,平台客服称老人打赏是自愿行为,这钱退不回来。

交涉多次无果,贾先生犯了愁。他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老人打赏的钱到底能不能要回来。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斌。

马律师称,打赏主播的行为属于民法典中的赠与行为,老人无权要求将打赏的款项退回。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老人通过直播平台向主播打赏的行为,其实质就是民法典中规定的赠与行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但是存在了赠与的事实。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依照有关规定和行业规则注册成为直播平台用户,理应按照约定履行该行业规则所确定的义务。其与主播之间互动打赏行为,不属于法律禁止的情形,主播有通过自己的劳动行为获取报酬的正当性,因此老人对主播打赏的赠与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老人的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成,赠与的财产涉及的所有权也已经发生转移,因此也就失去了撤销赠与的权利,老人打赏的巨额钱款已经无法追回。

马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朋友,互联网直播作为一种新型传播模式深受网民喜爱,“粉丝”会购买各种直播平台的虚拟物品对互联网主播进行打赏。因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广大网民在打赏之前一定要慎重对待,否则付出的真金白银可能难以追回。(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责任编辑: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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