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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包工头“卷款跑路” 农民工能否向总承包单位索要欠薪

2022-01-06 14:16:37 来源:河北新闻网-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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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等15名农民工在某市打工,天天在外面找活干。一天,他们在街上等活儿时,包工头刘某找到他们说,他承包了某栋楼的外墙装修,急需工人,日薪200元,管吃管住,问他们愿不愿意干。陈某等人一听非常高兴,与陈某签了一份协议后,就跟他去工地开始干活儿。

陈某等人吃苦耐劳,活儿也做得十分漂亮。刘某不时地对他们进行表扬,表示一旦他拿到装修款,就及时给他们发放工资。转眼三个月过去,工程顺利完工。陈某等眼巴巴地等着刘某给发工资,却最终得到刘某“卷款跑路”的消息。

陈某等人一打听方知,这栋楼是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其将外墙装修的活儿发包给了没有资质的刘某。工程完工后,某建筑公司已将工程款给了刘某,刘某却一走了之,去向不明。

陈某等人愤怒不已,他们家中上有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孩子上学需要学费,没有钱,他们觉得无颜回家,遂找到某建筑公司,要求其支付他们的工资。建筑公司却以已将他们的工资支付给刘某为由拒不接待他们。

陈某等人维权无门,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遇到这种情况,他们可否要求建筑公司支付他们的工资。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斌。

马律师称,陈某等人为刘某提供了劳务,刘某应及时向陈某等人支付劳务费,建筑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人,对分包工程中所欠付的陈某等人劳务工资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当农民工被拖欠劳务工资,由工程总承包方与转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时,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即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与转承包人之间的转包或者分包不合法。2019年1月3日,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属于违法分包行为。本案中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违法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刘某,属于违法分包。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其应当就刘某拖欠陈某等人的劳务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无论将案涉工程的劳务分包给谁,其都负有支付案涉工程农民工工资的义务,且该义务并不以其欠付分包方工程款为前提。本案中建筑公司称其已经将工资支付给刘某无需再次支付案涉农民工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仍应对欠付陈某等人的劳务工资承担连带责任。但建筑公司清偿陈某等人工资后,可以依法向刘某进行追偿。

马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朋友,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已经引起社会高度重视,各位劳务工人在碰到工资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河北法制报记者张乔)

责任编辑:王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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