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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利用网络侮辱他人,以侮辱罪被追刑责

2022-02-22 11:10:37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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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侮辱他人,情节严重,以侮辱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省一案例入选最高检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河北法制报讯(记者牛继芬)2月21日,记者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获悉,在最高检发布的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中,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岳某侮辱案入选。

被告人岳某与被害人张某系同村村民,自2014年开始交往。其间,岳某多次拍摄张某裸露身体的照片和视频。2020年2月,张某与岳某断绝交往。岳某为报复张某及其家人,在社交平台散布二人交往期间拍摄的张某的裸体照片、视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同时,岳某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骚扰、挑衅张某的丈夫。张某倍受舆论压力,最终不堪受辱服毒身亡。

2020年7月6日,张某的丈夫以张某被岳某强奸为由到公安机关报案。7月13日,肃宁县公安局以岳某涉嫌强奸罪向肃宁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肃宁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因张某死亡,且无其他证据,无法证实岳某实施了强奸行为,但岳某为报复张某,将张某的裸体视频及带有侮辱性文字的照片发送在网络平台,公然贬损张某人格、破坏其名誉,致张某自杀,情节严重,应当以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岳某侮辱他人,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范围较广,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适用公诉程序追诉。7月20日,肃宁县检察院以岳某涉嫌侮辱罪对其批准逮捕。

2020年9月18日,肃宁县公安局以岳某涉嫌侮辱罪移送审查起诉。10月9日,肃宁县检察院以岳某涉嫌侮辱罪提起公诉,并结合认罪认罚情况,对岳某提出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的量刑建议。11月25日,肃宁县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岳某表示认罪认罚。12月3日,肃宁县法院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以侮辱罪判处岳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判决宣告后,岳某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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