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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观澜|筑牢善治的良法根基

2022-09-21 09:36:24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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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多次就此作出重要论述,强调“努力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要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提高立法效率,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做好立法工作,对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从历史上看,大凡成功的执政者,无不视制定良好法律为治国之要务、理政之圭臬。放眼当今世界,那些治理得比较好的国家和地区,大多重视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实行良法善治。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就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作出顶层设计和重大部署,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了了不起的成就。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以及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踏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等,都对立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面对复杂的国际环境,我们要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有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必须制定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律,占领法治制高点。

紧紧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紧紧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不放松,坚持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一要注重立法的科学性。马克思曾说:“立法者应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毛泽东同志1954年主持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时就说过:“搞宪法是搞科学。”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一方面要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提高立法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在配置权利(或职权)、设定义务(或职责)、调整利益关系时不能主观臆断。二要注重立法的民主性。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立法机关不能关门立法,必须走群众路线,深入群众,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回应群众的期盼和利益诉求。三要注重法制的统一性。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是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基础和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立法机关要建立完善立法过程中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审查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使之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不仅能影响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和自觉践行,还能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立法机关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在法律草案起草过程中,把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备案机关要对报请备案的每一部立法和规范性文件专门进行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审查,确保每一项法律制度都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吸收借鉴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忘历史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善于创新。”在世界法制史上,中华法系独树一帜,蕴含很多优秀的法律思想和理念,民惟邦本、以和为贵、明德慎罚、罚当其罪等,无不彰显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特别是古人在以法律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律精神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值得研究借鉴。在立法时,要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根据时代精神在立法中加以转化、传承和运用,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现代社会。

良法必须随社会发展变化而不断完善。“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法律一旦制定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社会始终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一部法律即使制定得很好,如果不能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与时俱进地作出修改完善,也可能变得不合时宜。立法机关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将社会发展变化产生的一些新的立法需求转化为法律的刚性规定。对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要及时进行清理,不符合实际、不适应需要的,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杨福忠 作者系省委党校教授)

责任编辑:闫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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