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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河北7市最新通知来了

2022-11-17 04:55:10 来源:河北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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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

石家庄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1月16日起,我省高空转为脊区控制,地面受弱高压后部偏南风影响,扩散条件转差,污染持续累积,其中18日-20日,受高湿、风场辐合影响,我市将达到重度污染水平。按照省大气办《关于做好近期污染过程应对工作的函》建议,为减轻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经市气象和市生态环境部门研判,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现向全市域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2022年11月17日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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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

全市涉气工业企业按照《石家庄市2022-2023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修订版)》橙色预警Ⅱ级差异化减排措施要求,严格落实到位。对纳入生态环境监管白名单的企业,在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原则上不限产、不停产,鼓励企业自主减排,严防“一刀切”。

二、面源管控措施

除应急抢险工程外,白名单、民生保障等省、市重点工程在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和“两个全覆盖”前提下,夜间停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其他施工工地全天停止上述工序,其它工序可正常施工。强化全域清扫保洁,根据气象条件,增加道路湿扫频次,减少道路扬尘。全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全面禁止秸秆、生物质和垃圾露天焚烧。

三、移动源管控措施

应急抢险、疫情防控、生活保障相关车辆及医疗废物处置等专用车辆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正常通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市主城区行驶。重点用车大户减少运输车辆。工业企业、物流园区使用国六或新能源车辆运输(涉及民生保障、应急抢险等特种车辆除外),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使用新能源作业机械。

四、公众防护措施

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五、倡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提倡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廊坊

廊坊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结合市气象台、市环境监控中心以及专家组联合会商,预计11月16日起,我市受弱高压后部偏南风、风向辐合和高湿影响,大气扩散条件不利,污染物持续积累,可能出现重污染过程。为减缓污染程度,实现 AQI 指数削峰减频,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批准,现向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定于11月17日0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衡水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1月16日起,我省高空转为脊区控制,地面受弱高压后部偏南风影响,扩散条件转差,污染持续累积,我市受高湿、风场辐合影响,将达到重度污染水平。按上级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向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定于2022年11月17日0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具体减排措施如下:

一、公众防护措施

(一)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二)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市及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二)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三)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四)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五)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衡水市2022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措施清单〉(2022年10月)的通知》(衡气领办〔2022〕191号)的清单中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对未纳入该清单的涉气企业按照停止涉气工序或生产线的措施执行。

(二)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主城区外环线(起始点自胜利东路京九地道桥—胜利东路—京衡大街—南外环—东湖大道—滏阳一路—前进大街—南环西路—西外环—北外环—至胜利东路交汇处)以内(含)区域、县(市、区)主城区(各县(市、区)自定范围)内全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皮卡车除外)和拖拉机通行;营运小型货车(蓝牌)要遵守交管部门货车限行规定,办理市区通行证,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工业企业、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以下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军队、警务、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环卫作业车辆、执法车辆、市政设施维护、新能源汽车(纯电动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相关部门认定的民生保障及其他特定车辆。

(三)扬尘源污染减排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改造、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加强对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清扫作业,对建成区主次干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4次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非冰冻期)。

所有企业严格执行《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相关要求,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厂区增加保洁频次。

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四)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全市区域严格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建成区、县(市、区)建成区严格落实禁止露天烧烤。

唐山

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11月16日起,我市高空转为脊区控制,地面受弱高压后部偏南风影响,扩散条件转差,污染持续累积,其中18日-20日,受高湿、风场辐合影响,达到重度污染水平。为有效应对此轮污染过程,最大限度减轻污染程度,按照省大气办《关于做好近期污染过程应对工作的函》(冀气领办函〔2022〕68号)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相关要求,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决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自2022年11月17日0时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具体解除时间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众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对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3.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三、生产调控措施

(一)工业企业。

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唐山市2022-2023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Ⅱ级(橙色)应急响应减排措施要求落实到位。

(二)移动源。

1.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2.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3.市中心区二环路(不含)内以及各县(市、区)城区,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的“非保障类车辆”)、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三)扬尘源。

1.矿山、砂石料厂、石板厂、石材厂等禁止露天作业。

2.除应急抢险和纳入生态环境监管“白名单”的重点工程项目外,各类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作业。

四、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唐山市2022-2023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要求执行,充分应用企业在线、视频监控、门禁系统和无人机等手段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管控要求落实到位。

2.对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企业要开辟绿色通道,全力保障生产和运输;绩效评价为A级、引领性企业,可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纳入生态环境监管“白名单”企业不限产,鼓励企业自主减排,坚决防止“一刀切”。

3.市直有关部门要组成督查组对全市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对发现问题立即督办整改。各级各部门对不按要求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行为要按照《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依法查处到位。

4.各新闻媒体要通过电台广播、电视新闻、电视滚动字幕和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积极宣传公众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全社会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于每日8时前,将本地本单位前一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和督导检查情况报市大气办。

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

2022年11月16日

邯郸

邯郸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II级应急响应

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1月18日起,我市高空转为脊区控制,地面受弱高压后部偏南风影响,污染持续累积,可能出现中至重度污染天气过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11月17日0时起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的前提下,全市域严格按照应急减排有关要求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解除时间根据会商研判结果另行通知。

应急措施

0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幼儿园、中小学校停止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加强自我防护;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

02绩效分级A级和引领性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和疫情防控保障的企业,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其他工业企业合理调控生产计划,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邯郸市2022-2023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修订版)》橙色预警(Ⅱ级)差异化减排措施执行到位。

03除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和疫情防控保障的工程项目、应急抢险施工和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民生工程外,原则上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等作业。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禁止上路。

04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车辆开通绿色通道,正常运输;其他运输环节,根据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减少运力。工业企业及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城市运行(含电力企业生产用煤、粉煤灰渣运输,企业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石膏、尿素、石灰石、酸碱及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物资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运输)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原则上市主城区、县(市、区)建成区内白天或全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05全市域范围内,全时段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06根据气温、湿度和天气情况,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全面开展督导检查,促进各项措施有效落实。

邯郸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022年11月16日

廊坊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根据省大气办《关于做好近期污染过程应对工作的函》(冀气领办函〔2022〕68号)要求,结合市气象台、市环境监控中心以及专家组联合会商,预计11月16日起,廊坊市受弱高压后部偏南风、风向辐合和高湿影响,大气扩散条件不利,污染物持续积累,可能出现重污染过程。为减缓污染程度,实现AQI指数削峰减频,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批准,现向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定于11月17日0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廊坊)和相关部门强化应急响应期间的各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①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2022年新修订的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进一步强化本地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工业企业的管控,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县主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③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

④全市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市、县主城区禁止露天烧烤。

⑤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廊坊)和市直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按照《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补充说明》中职责分工及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抓紧落实。应充分利用污染物在线监控、分表计电监控、高点视频监控和无人机航拍等技防手段,做好以下重点监管工作:一是要加强督导检查,严格执法监管,确保工业企业、移动源、面源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切实做好露天焚烧火点管控,充分利用秸秆露天焚烧红外视频监控,对发现的火点,各级网格监管人员必须第一时间进行处置;三是加强燃煤供暖单位监管,充分发挥驻厂员作用,督促企业合理加大处理药剂投放量,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四是加强餐饮油烟管控,确保各类餐饮行业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五是应急响应期间,要严格按照应急减排清单,分类施策、分级管控,绩效分级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生态环境监管白名单的企业(项目),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不限产、不停产、少检查、不打扰,鼓励企业自主减排,坚决防止“一刀切”;六是大厂县加强与北京市通州区空气质量会商,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和应急管控措施。

沧州

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预防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11月16日起,我省高空转为脊区控制,地面受弱高压后部偏南风影响,扩散条件转差,污染持续累积。我市受高湿、风场辐合影响,将达到重度污染水平。为减轻重污染天气过程,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省大气办《关于做好近期污染过程应对工作的函》(冀气领办函〔2022〕68号)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于11月17日0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II级应急响应,具体解除时间根据会商研判结果另行通知。

一、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企事业单位,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4.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工业企业严格落实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2.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工业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有特殊要求的严格按照减排清单车辆管控要求落实。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中心城区、县(市、区)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料场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本市及外埠牌照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实施绕行措施,不得进入中心城区的高速合围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

3.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禁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督导检查,严格执法监管,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重点企业在应急减排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工业企业不发生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期间,要严格按照应急减排清单,分类施策、分级管控,绩效分级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企业和项目,应充分保障正常生产,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不限产不停产、少检查、少打扰,鼓励企业自主减排,坚决防止“一刀切”。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于每日9时前,将前日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情况报市大气办;预警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应对工作情况总结报市大气办。

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1月16日

责任编辑:张永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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