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本网原创

河北省第七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评选展示(一)| 张某诉刘某、李某监护权纠纷案

2023-03-28 17:35:40 来源:河北新闻网

扫码阅读手机版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推进河北省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迈上新台阶,省妇联权益部与省女法官协会、省女检察官协会、省律师协会联合开展河北省第七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征集评选工作。经各自系统内广泛动员,层层选拔,专家评审评定,最终无记名投票评选出“张某诉刘某、李某监护权纠纷案”等10个案例为“十大案例”。这10个案例在解决妇女儿童维权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上有所突破,在维权工作方法、途径和机制上有所创新,为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示范借鉴。

今天,一起了解“十大案例”之一《张某诉刘某、李某监护权纠纷案》。

【关键词】

监护权平等保护原则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婚姻存续期间的监护权保护

【要旨】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不仅侵害另一方依法享有监护、抚养、探望的权利, 也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本案中,人民法院和妇联组织积极作为,准确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将孩子送回母亲身边,由母亲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刘某系李某母亲。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20年11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某。张某与李某婚后在某某社区居住,张某休产假上班后,孩子由刘某照顾。2021年7月7日,刘某将孩子带回老家,由李某及刘某抚养。张某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双方亲属因孩子的抚养问题发生冲突并报警。张某遂以监护权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李某将孩子送回,并由张某依法继续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

【调查与办案过程】

张某起诉刘某、李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张某和李某处于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之母刘某径行将李某某自张某处接走并拒绝将孩子送回。张某起诉要求李某、刘某送回孩子,由其行使监护权。

关于刘某接走李某某行为的正当性问题。从未成年人保护角度看,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刘某擅自将尚在母乳喂养期的婚生女迳行接走并拒绝将孩子送回母亲身边,直接导致孩子被迫中断母乳、张某与孩子母女不得相见,剥夺了孩子享有母爱的权利。从妇女权益保障角度看,父母双方的监护权是平等的,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行使监护权时亦不应当侵害、阻止另一方行使权利。李某未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擅自将婚生女带走藏匿,此后对张某探望孩子的要求一度持消极态度,致使张某长期不能探望孩子,李某的行为不仅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损害,也是对上诉人张某平等监护权的不当侵害。

关于对婚生女由谁抚养监护的处理依据。双方当事人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上诉人李某行使婚生女监护权时不应侵害、阻止上诉人张某的权利,上诉人张某起诉主张监护权属于民法亲权规范调整范围,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关于婚生女抚养权的确定。从案件事实来看,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的婚生女李某某自出生起一直由上诉人张某母乳喂养,在双方当事人因感情纠纷分居期间亦随母生活,至今未满两周岁,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虽无明确具体规定,但考虑双方当事人正在离婚纠纷期间且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为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规定,本案中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后子女抚养争议亦采该原则作为处理依据。据此,婚生女李某某未满两周岁,以暂由母亲张某直接抚养为宜。

关于婚生女探望权。在上诉人张某直接抚养婚生女期间,应对被上诉人李某探望婚生女给予协助配合,具体探望时间、方式、地点也可由双方自行协商。

关于本案的责任主体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二被上诉人共同到上诉人张某住所,被上诉人刘某将孩子抱走,且至今二被上诉人与孩子共同生活,故上诉人张某主张由二被上诉人共同承担送回孩子的责任,符合客观事实,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某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法院撤销了一审民事判决;被上诉人刘某、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的婚生女李某某送交上诉人张某,婚生女李某某暂由上诉人张某直接抚养;被上诉人李某每月最少可探望婚生女李某某2次,每次探望时间不少于1小时,可于每月第一个和第三个周六进行探望,上诉人张某对被上诉人李某探望婚生女李某某予以协助配合;在保证婚生女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双方也可协商确定或变更探望时间、方式、地点。

【典型意义】

近年来, 因离婚引起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问题频发,本案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成功案例。在司法实践中, 因缺乏惩治这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致使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人有恃无恐, 成为妇女儿童维权难点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和妇联组织积极作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嫩原则,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法律精神落到实处,解决了妇女群众的难事,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为解决抢夺、藏匿未成年人子女问题提供了参考。

责任编辑:宋娜

相关新闻:

电子报

凡注有“河北新闻网”电头或标明“来源:河北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为本网站与河北日报报业集团所有(本网为河北日报报业集团独家授权版权管理机构)。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复制、链接、镜像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