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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四部门制定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2023-06-01 19:28:33 来源:河北省教育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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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

关于印发《河北省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市委编办、民政局、市场监管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党工委党群工作部:

为进一步健全面向全省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管理制度,减轻因竞赛带来的学生过重负担,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印发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河北省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 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9日

河北省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为规范管理面向全省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下同)的全省性社会竞赛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包含幼儿园,下同)、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我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竞赛活动,是指鼓励中小学生完成发展目标,按照一定规则和程序举行的竞争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比赛、竞赛和有竞争性的展览、展示、展演、展评、文化节、艺术节等。

第二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类竞赛活动作为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第三条 严格管理全省性竞赛,面向同一群体的同类比赛一般应当合并举行。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含幼儿园)阶段的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竞赛活动,从严控制非学科类竞赛活动。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性竞赛的牵头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专业机构)承担具体受理、初核工作,并对受托专业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省教育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须按照管理权限,由省教育厅核准后,在省教育厅官网公布活动组织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未经核准,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组织开展竞赛活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省委编办或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相应的学术团队。经查实在举办竞赛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省教育厅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

第七条 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省人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申请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组织主体(主办方)的正式申请函件,以及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如由两个或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应提交全部主办方的上述材料;

2.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经教育部认定开展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委托河北省单位具体承办和组织实施的,应提供主办单位的授权文书(主办单位有明确指定省赛组织单位的可直接提供有关文件)等材料;

3.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名称、目的、时间、对象、程序、管理团队、专家团队、承办单位、资金来源、实施预算、比赛用具、保障条件、获奖比例、回避方式、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专家盲评等事项,还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4.主办方的有关承诺书,包括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所列举的事项;

5.省教育厅或受托专业机构认为应该作出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

6.主办方每年组织的中小学竞赛活动结束1个月后须向省教育厅报送赛事总结和财务决算。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九条 自2023年起,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申报受理和审核。需要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可单独组织申报受理和审核。省教育厅或受托专业机构届时将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的申请,申请单位应按本管理办法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省教育厅或受托专业机构负责对主办单位为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情况进行查询确认。省委编办负责对主办单位为事业单位的登记注册情况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或受委托专业机构集中对申请举办的竞赛活动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审核论证,必要时可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将审核通过的竞赛活动汇总后统一编号,在省教育厅官网公布。不在发布名单之列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社会竞赛活动一律不得举办。

第十三条 受理和研究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3年,在此期间每年举办不得超过1次(举办市、县两级选拔赛或分站赛、分区赛的,和全省性竞赛视为同1次)。

第四章 组织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举办竞赛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竞赛活动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竞赛各项工作由组织主体(主办方)及承办单位直接负责实施,不得进行委托、授权。组织主体(主办方)应周密制定竞赛活动实施办法,确保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参赛材料费、器材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和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赞助单位不得借赞助竞赛活动进行相关营销、促销和违规宣传等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或组织学生参赛的学校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第十七条 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

第十八条 坚持平等原则,竞赛活动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第十九条 主办方应严格专家选聘,选择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情况和了解青少年成长规律,在相关领域有专业影响力的专家。科学管理专家团队,遵守利益回避性原则,命题和评奖等重要环节应建立随机抽选专家机制。

第二十条 竞赛过程要遵循科学规范的程序、加强学术诚信的要求,明确竞赛内容范围要求,严格命题阅卷(评审认定),竞赛结果须经过专家团队严肃评审,公开结果及申诉渠道,杜绝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有失公允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一条 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教育厅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第五章 日常监管

第二十二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包括竞赛名称、主办方、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等内容。清单每三年动态调整一次,在省教育厅网站公布并正式印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及其他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教育部认定开展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如需在我省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线下活动,由省内对口部门组织实施或承办,参照本办法向省教育厅提前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地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全国性竞赛活动。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厅认定的竞赛活动,如果没有明确设立分赛区的,各地不得擅自举办分赛区竞赛活动。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通过调研、督导、巡查等方式,密切与举办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以及家长、学生的联系,广泛接受社会投诉举报。

第二十六条 主办方在组织实施竞赛活动中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作出的有关承诺等情况的,省教育厅将通知主办方及时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由省教育厅正式发函组织主体(主办方),要求其立即停办或撤销其竞赛活动,并切实做好善后工作。有关停办或撤销的决定等将及时通过省教育厅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省教育厅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开展竞赛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查处。省委编办对竞赛活动主办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省民政厅对竞赛活动主办方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省市场监管局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省教育厅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省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域内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负责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竞赛活动(含全省性竞赛活动在本区域内选拔赛、分赛等)的监督管理工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予以制止,并逐级上报。

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内由中方机构作为主办方举办的国际性竞赛,按照本办法执行。境外国际性竞赛在河北省内举办时,应由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中方机构合办或承办,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教育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责任编辑:郑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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