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考试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考生录取通知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考生录取通知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考生的录取通知书。”吴迟迟强调,因工作人员失误影响考生按时领取通知书,导致考生不能按时报到入学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据了解,今年继续对在河北招生的民办高校录取的考生,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确认表》由省教育考试院打印,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连同高校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一同寄送给被录取考生,考生依据《确认表》和录取通知书报到入学。

【责任编辑:郭凯】

相关新闻

参与留言
##rep-begin##
  • ##username##     ##commenttime##
  • ##commentcontent##
##rep-end##
  • 发表留言:已 有0 位对此新闻感兴趣的网友发表了看法 查看全部留言
  •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 如还没有帐号,请点击 注册,进入注册页面
  • 发表留言
  • 河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 法律顾问: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 段贵珍 杨建国
  • www.hebnews.cn copyright© 2000 - 2012
  • 新闻热线:0311-67562054 广告热线:0311-67563434 新闻投诉:0311-67562994
  • 冀ICP证030017号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06002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冀)字第101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3116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