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晚报讯(记者孙会芳)石家庄市交管局发布通告,为从源头上加强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和道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监管,预防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决定自11月15日起,对全市重点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交通安全核查。
“道路运输单位”是指驻地在石家庄市辖区内的客货运输企业(包括客货运输企业、公路客货运输企业、旅游客运企业、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出租汽车公司)、校车服务学校和拥有重点车辆的单位。
“重点车辆”是指营运客、货车、校车(含7座以上接送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载客车辆)、危险品运输车(剧毒和危险化学品)、7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和非营运大中型货车。
重点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道路运输单位在申请办理重点车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校车标牌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等机动车业务时,应先到重点车辆所有人现住所地、重点车辆所属单位辖区交警大队设置的重点车辆信息核查点接受交通安全信息核查。
接受信息核查的重点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出示重点车辆行驶证、驾驶人的驾驶证,道路运输单位的重点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还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对象信息核查登记表》(此表可在互联网“机动车和驾驶人网”网上车管所表格栏中下载,也可在辖区交警大队为道路运输单位开通的互联网“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上下载)。
为方便重点车辆和道路运输企业接受交通安全信息核查,道路运输企业和重点车辆所有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可先到辖区交警大队进行重点车辆信息备案。在进行信息备案时,道路运输单位除提供本单位所有重点车辆信息和驾驶人信息外,还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对象信息核查登记表》,其他单位的重点车辆和个人拥有的重点车辆只提供行驶证和驾驶人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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