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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同等条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企优先招残疾人

2013-12-03 08:22:49 来源:河北新闻网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招录公务员和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残疾人。”日前,河北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残联等7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

    招录公务员,不得拒绝残疾人

    我省从1997年开始实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这一制度为改善我省残疾人就业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相关规定落实难、用人单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问题。

    根据《意见》,各级党政机关在招录公务员时,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残疾人,不得拒绝录用,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各地在招录公务员时,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人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要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准确掌握残疾人公务员底数。

    到2020年,县级以上残联及直属单位聘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得少于20%

    “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科技、技术、后勤等),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意见》规定,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省、市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县级以上残联及直属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中,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得少于20%。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企业对招录的残疾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同工同酬。

【责任编辑: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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