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因燃放烟花爆竹发生的火灾、伤人、扰民等安全隐患,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沧州市人民政府《沧州市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整治方案》(沧政字【2013】62号)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将禁限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按照“禁平时、控节日”的要求,运河区、新华区、沧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内,2014年1月23日(农历腊月二十三)早7时至晚22时、2014年1月30日至2月1日(农历腊月三十至正月初二)不限时,2014年2月4日(农历正月初五)早7时至晚22时、2014年2月13日(农历正月十四)下午17时至14日(农历正月十五)晚22时、2014年2月15日(正月十六)早7时至下午16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三)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四)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车站、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
(七)公园、绿化地带、蔬菜大棚等重点防火区;
(八)城区主要道路、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
(九)建筑工地,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10层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周边60米范围内;
(十一)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
【责任编辑: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