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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困难群众遇工伤纠纷可申请法援

2014-06-26 09:21:17 来源:河北新闻网 作者:蔡艳荣

    燕赵都市报记者蔡艳荣

    日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调整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并将于7月1日开始施行。昨日,记者从石家庄市司法局获悉,按照规定,民事法律援助事项在原有的十项基础上,又增加了五项——— 困难群众因食品安全、产品质量、高度危险作业等纠纷引发的民事赔偿的,请求工伤待遇的,甚至因配偶出轨要求离婚的都被纳入了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也降低了。

    经济困难标准调整

    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服务和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保障更多的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无偿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经省政府同意,《通知》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做了调整: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现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执行。证明经济困难的证件或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出具。

    对于经济困难标准的调整,记者从石家庄市司法局获悉,还是在2012年春天,石家庄市就降低了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由最低生活保障线调整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2倍,也就是说,两年前,省会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就已经走在了全省的前列。

    而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遭遇欠薪和工伤纠纷的法律援助则不考察经济标准,只需申请人提供证明农民身份的《身份证》即可,多年前就走在了全国前列。

    新增五项民事援助事项

    记者了解到,原有的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有十项,具体包括———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请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请求赔偿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的;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主张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

    在原有项目基础上,《通知》扩大了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新增加五项。具体有:(一)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二)因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三)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四)因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五)与公民基本生活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却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新文件对刑事部分的援助事项没有进行调整。

    新政策7月1日开始施行

    记者了解到,调整后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市司法局获悉,在两年前,土地征用、城市拆迁等工作中产生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就纳入了法律援助范围,对年老体弱、伤残、行动不便的受援人员提供上门服务。

    另外,石市法律援助中心本着应援尽援、应援速援的原则,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实行一次性告知,不让申请人跑冤枉路。对于材料齐全的,进行当天审批当天指派援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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