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满足公民终身学习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现代国民教育以外各级各类有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终身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协调、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终身教育工作的领导,将终身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终身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教育经费预算,并逐步增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终身教育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终身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终身教育工作。
第六条 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终身教育活动,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终身学习能力,养成终身学习习惯。
鼓励公民为终身教育提供志愿服务。
第七条 每年教师节所在周为终身教育活动周。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终身教育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工会等组织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进在职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在职人员素质。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带薪学习制度。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失业人员、农民工的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就业知识,提高就业创业技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教育等有关部门及科协等组织应当加强相关设施建设,开展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民工返乡创业、失地农民培训、农村实用技术推广、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为重点的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劳动技能和文化素质。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组织农民参加相关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等部门和残联等组织应当加强残疾人教育培训工作,根据残疾人身心特点,注重残疾人的潜能开发,提高残疾人的职业技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老年教育工作,在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丰富老年人生活、增进老年人健康的知识型、休闲型和保健型文化教育。
鼓励社会举办各类老年学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青少年校外教育活动,加强青少年教育培训,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第十五条 妇联组织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与社区密切合作,指导推进家庭教育。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教育工作,完善社区教育设施,建立健全社区教育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辖区内的社区教育工作,开展适合社区居民需要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促进文明和谐社区建设。
社区教育学院(校)应当为社区居民提供科技、文化、卫生、法制、养老等方面的培训服务。鼓励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终身教育服务。
第十七条 本省开放大学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终身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和终身教育数字化学习资源库,实现资源共享,为终身教育服务。
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和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等资源,向社会开放教育课程,促进终身教育发展。
第十八条 普通学校应当发挥师资、设施、场所等方面的优势,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情况下,为开展终身教育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完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培训质量、落实各项办学承诺,不得发布虚假招生信息,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不得恶意终止办学。
第二十条 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成绩合格者发放教育培训证书。证书信息应当进入终身教育电子信息网络,并允许单位和个人免费查询。
第二十一条 逐步建立公民学分积累、转换与认证制度,促进不同类型的学习成果互认和衔接。